当年因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竟冒用堂兄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证。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做出裁决,该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1998年,枣阳市毛河村的男青年马某与红安县的赵某相识并恋爱,两人协商回枣阳办理结婚登记。由于马某年仅20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他便在堂兄马飞不知情的情况下,持马飞身份证等材料,与赵某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赵某生下女儿。不久后,夫妻双方经常闹矛盾。2003年,赵某被娘家人接回红安,小两口断绝了联系。去年7月,马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马某以堂兄马飞的名义与赵某登记结婚,马某与赵某之间没有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未能确定,属同居关系。故马某起诉与赵某“离婚”,其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