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应与城市资本等要素“双向流动”
主持人:本报记者张凤云嘉宾: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陈爱巧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速,土地资源的紧缺愈发明显。当前,许多地方进行的“农民上楼”运动,因其涉及农民的宅基地以及存在的诸多问题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农村土地再次成为各方利益博弈的焦点。日前,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陈爱巧就此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主持人:目前,我国已总体上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同时,农村的土地问题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陈爱巧: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各种资源在城乡间分配不均衡,拉大城乡差距,使“三农”问题凸显。其中土地制度滞后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尤为明显。
土地应该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充分合理流动,才能有效率。虽然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一刻也没停止过,但整体处于自发状态,远远滞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终因少有全国性的法规和政策革新跟进,使土地流转面临一些难以突破的障碍,不仅限制了农村社会发展,而且制约着城镇化进程,成为我国城乡统筹、实现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道坎。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就要求在实现城乡间要素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形成城乡经济的合理分工、专业化和交换体系。城乡统筹格局下的土地流转,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双向流动”的必然选择。应通过城乡统筹格局下的土地流转,实现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城市的资本和技术流向农村帮助农村发展,实现资本、技术及企业家和土地的结合,以达到生产要素的有效利用。
主持人:很多地方有关土地流转的探索试验,或多或少遇到一些障碍。您认为,应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陈爱巧:农民对土地进行传统耕作,风险大、效益低。一边捧着金饭碗,一边却勒紧裤腰带。如果稀缺的土地资源能够借助有效的土地流转,成功转换为土地资本,承包土地的农民就能够从中获取更合理的收入,“三农”瓶颈便有望破解。其中,建立和完善土地资源转换成土地资本的机制尤为重要。
农村土地流转是由个体经济向社会化生产转变的经济规律所决定;而城乡统筹的土地流转,则是城乡经济统筹发展,要求城乡间生产要素在以市场为基础配置机制的基础上,形成城乡经济的合理分工、专业化和交换体系所决定的。市场机制下的土地资源流动可促进各生产要素重新合理配置。在这一点上,各地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只有建立规范的、“注重民生,富民优先”的、城乡统筹可持续的土地供给需求制度,才能兼顾效率与公平;才能“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亿万农民真正从土地流转中获利;才能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在有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现象是:利用土地流转圈地、洗钱,对这种性质的土地流转,政府应当明确界定,严厉打击。因为这样的流转,城市资本不是有效进入乡村帮助乡村发展,而是在恶意抢夺资源。
主持人: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应坚持什么原则,注意哪些问题?
陈爱巧: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政府应在土地流转中正确加以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应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流转自愿,依法有偿。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意义深远。农村的发展需要土地来撬动,同时土地又承载着诸多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这就要把握好一个度,既要利用农村的土地来促进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又不能在这个过程中损害农民的利益,更不能剥夺农民依附在土地上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土地全面有效流转的前提应该是城镇能真正吸纳农业人口。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千方百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建立城乡统筹的土地流转制度,也要有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应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转换分担机制、土地流转损失救助等保障机制。
主持人:前段时间,一场“农民上楼”运动波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许多村庄从中国广袤的大地上消失。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陈爱巧:这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土地升值剧增。分税制的运行又使地方财政分得的蛋糕有限,在刚性支出需求下,地方政府特别热衷土地财政,“农民上楼”运动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现的。但是一些地方的农民“被上楼”,实际上忽视了新农村建设的实质。一味地“拆村并居”,是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项政策的曲解,把握不好,很容易演变为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新途径。
自然村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双向选择的结果,庭院经济是我国传统农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农家庭和农村社区因内部人力资本、土地资本的多样化组合,具有内部化解外部市场风险的机制,即“农户理性”和“村社理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农民工大量失业,但我国经济仍能实现“软着陆”,正是这种中国特色的“农户理性”和“村社理性”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发挥“稳定器”作用的表现。
“拆村并居”涉及生产生活方式、管理体制的调整,关系到人文、生产要素的重组,必须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保护农民的发展权利,不能盲目强迫农民上楼。
另外一个就是补偿问题。我以为,现行的补偿标准既缺乏理论基础又没有现实依据。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发布的《2005年农村经济绿皮书》显示,被征土地收益中,地方政府占20%~30%,开发商企业占40%~50%,两者相加,平均70%或以上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拿走了。
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问题,应立足解决被征地拆迁户的后顾之忧,开好有农民参加的听证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让补偿标准与市场经济发展合拍,并及时进行调整。既要保证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收入、生活不受影响,更要保证农民的日后生活、收入随形势发展能相应提高。严禁强征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