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兽药执法行为。通过将兽药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时限向社会公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增加兽药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兽药执法行为。
二、规范兽药生产源头。通过狠抓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兽药流入市场,保障上市兽药产品质量。
三、规范养殖场(户)用药行为。通过向养殖场(户)发放安全用药告知书,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安全生产。
四、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严肃查处经营使用违禁假劣兽药及非法行医现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档案,加大培训力度,推进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发展,逐步提高乡村兽医业务技术水平和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五、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查处个别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及不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机构防疫管理规范》的规定做好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等工作的行为,责令诊疗机构立即进行整改,依法做好兽药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等台帐工作,切实按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六、规范举报电话值班制度。确保不断岗,随叫随到,及时对举报案件进行落实、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