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施办法》的修订已列入省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该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送审稿目前正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集意见,送审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上述场所应当为官方兽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据介绍,目前我省的实施办法制定于1999年。全国人大于2007年修订了《动物防疫法》,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并设立官方兽医、职业兽医等多项新的规定。目前,我省《实施办法》已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正常衔接,不能适应动物疫病防控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急需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