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培训班详细解读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中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工作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尤其是详细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动物饲养者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了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处理措施;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死亡、可疑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义务,法律责任等。通过培训,有效充实我县畜牧部门干部职工的动物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对于规范我县的动物防疫管理,保证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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