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开发区社区管委会:
根据农业部2010年第3号令《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验收工作将于2012年3月1日前达到本规范的要求。目前,我市经兽药GSP验收的企业还不足50%,为加快我市兽药GSP验收工作进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GSP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兽药GSP验收工作,对本辖区现有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加强管理,达到规范要求的企业应于2月15日前初验完毕并报市审验。特别是沁水县和高平市的工作进度较慢,应引起足够重视。
2、对3月1日前未经兽药GSP 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一律关停。
3、对3月1日以后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全部按新办企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验收。
4、各县(市、区)务于3月5日前将本辖区兽药GSP实施情况及未验收企业的关停情况报市局疫控中心。
邮箱:CADC0356@163.COM
晋城市畜牧兽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