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兽饲监函字[2009]46号
各兽药生产企业:
为提高我省兽药企业检验员检测水平,进一步规范兽药检验员培训和发证工作,保证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八条“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及第六条“直接从事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我所现制定《兽药检验员证管理办法》,从2009年10月份起要求检验员报名培训时应提供相关学历证明,并于10月份起开始换发新版检验员证,新版检验员证有效期五年,期满须经我所审查考核后续期。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我所颁发的各类检验员证废止。
我所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底期间发放的检验员证,证件持有人可持所属企业介绍信及原检验员证原件在今年内到我所更换新证,新证有效期以原发证日期顺延五年计,2004年12月前获证的检验员需参加我所的统一再继续教育培训后换发新证。培训日期另行通知。
附件:《兽药检验员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兽药检验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兽药检验员证管理,提高兽药企业检验员检测水平,保证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颁发的兽药检验员证的管理。
第三条 兽药检验员证由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统一印制、核发和管理,证件应当贴有持证人员的一寸免冠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印章。
第四条 申领兽药检验员证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提交相应学历证明。
(2)熟悉兽药检验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
(3)经过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4)交纳相应培训费用。
第五条 申请与领证程序
(1)兽药GMP企业向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学员学历证书及相关材料,交纳培训费用。
(2)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根据兽药GMP企业申请及工作安排确定检验员培训科目、时间。
(3)检验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发检验员证。
(4)检验员证书由企业负责人或其书面指定的领取人领取。
第六条 兽药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持证人本人持工作单位证明向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提出续期申请,经省所审查考核后办理续期。办理兽药检验员证续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检验员证持有人仍然从事兽药检验工作(单位证明)。
(2)提供兽药检验员证原件。
(3)在有效期内至少参加过一次以上由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组织的兽药检验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持证人更换工作单位时应换领检验员证,换领兽药检验员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2)交回原兽药检验员证原件。
(3)检验员证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回证件或注销证件,被收回或注销证件的持证人需按程序重新申领兽药检验员证,获证后方可继续从事兽药检验。
(1)涂改、转借证件的;
(2)实际检验范围超出检验员证所允许从事的检测项目类别的;
(3)有效期内未参加过省所组织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4)有效期期满后未续期的。
(5)其他应当注销证件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