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2009年3月10日,赤峰市兽药监察所在敖汉旗新惠镇喇嘛蒿村王术明兽药门市抽取兽药检验样品西安市昌盛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公英散5袋,生产批号:2009010114;重庆市信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青霉素1盒,生产批号:20081101;经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质兽药。
2009年3月30日赤峰市农牧业局《根据兽药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查处假劣兽药的通知》的附件中有王术明兽药门市经营的公英散和注射用青霉素钾,接到通知后,立即立案,组织执法人员对王术明涉嫌经营劣质兽药展开了全面调查、取证、询问。并依法进行了查处。
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接到通知后,敖汉旗畜牧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王术明兽药门市涉嫌经营劣质兽药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
首先对当事人王术明做了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王术明承认2008年10月10日从西安市昌盛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购进公英散1件(40袋)。进价每袋7.00元。销售29 袋,卖价每袋10.00元,抽检化验5袋,现库存6袋,销售收入290.00元。2008年10月10日,从重庆市信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注射青霉素钾6盒,进价每盒16.00元,销售4盒。抽检化验用1盒,现库存1盒,卖价18.00元,销售收入72.00元。并进行现场检查取证,收缴劣质兽药公英散6袋注射用青霉素钾1盒。于2009年4月30日焚烧销毁深埋,同时对王术明兽药门市和劣质兽药进行了摄像取证。
当事人王术明在调查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该批兽药抽样检验报告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购入记录1份,照片2张,检测报告2份,原证据为证。
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认为王术明兽药门市经营劣质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为劣质兽药”的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假劣兽药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合议对王术明兽药门市拟作责令改正,没收劣质兽药,没收违法所得362.00元,罚款724.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09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09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递交了当场交纳行政罚款申请书,于4月30日主动向敖汉旗畜牧业局交纳了经营劣质兽药违法所得362.00元,违法所得2倍罚款724.00元,总计1086.00元,本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