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多年来,我国新兽药的研究与开发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兽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在新兽药研究与开发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本人在工作中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及一点肤的浅的体会整理如下,供读者讨论和参考。
一、要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研究单位或研究人员在选择研究项目和研究内容时,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在有些研究单位或研究人员只注重研究工作,而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熟悉、不掌握,从而走了很多弯路,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浪费。 如现在我国有关部门曾多次发文,严令禁止将激素样作用的物质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但有些单位却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这类药物的研究与开发。这不符合国家兽药行业的产业政策,即使研究开发出来,国家也不会批准使用,从而造成人、财、物的严重浪费,使本来就很紧张的科研经费更加紧张。
二、要面对市场进行开发研究
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应有明确的目的性。在计划经济时,研究单位和研究人员只是根据自已的研究方向,在自已熟悉的研究域内选择研究项目,或者只是为了报成果、评奖而选择项目。这样的成果缺乏实用性,很难转化为生产力,从而造成研究环节和生产环节严重脱节的现象。所以,这些年来,我国的成果不少、评奖不少,而成果的转化率则很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如何选择研究项目,对研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全新的要求。要求研究人员面对市场进行开发研究,只有在市场中找项目,才能解决研究与生产脱节的现象,才能提高成果的转化率。
三、新兽药的研究与开发应注重创造性
新兽药的研究与开发应有一定的创造性,不应只停留在仿制或抄袭的水平上。目前,我国的兽用原料药大都是仿制产品,自已研制的很少,仿制产品的比较效益相对较低。还有,如果一种新兽药在国内上市,如果有市场、有效益,马上就会有多家单位进行仿制,不久假冒伪劣产品就会充斥整个市场,使正规产品的效益下降,研究人员多年的心血得不到应有回报,这严重挫伤了一部分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可见,我国新兽药的保护制度还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家有关部门也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切实保护研究人员和研究单位的合法利益。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争取出大成果
研究单位之间应加强相互联系。无论是国家级的研究单位,还是地方的研究单位,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如有些单位在药物合成方面有优势,有些单位在药理、制剂等方面有优势。这就要求各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打破部门界限,集中优势力量进行攻关研究,这样才有可能出大成果,出好成果。否则,如果你搞你的,我搞我的,就只能在低水平上重复研究。同时,研究单位、教学单位和企业之产间也应采取不同的方式加强联合,充分发挥研究单位、教学单位和企业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使产、学、研有机、有效地结合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