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农业科技种植技术 > 正文 返回 打印

山西农业综合开发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

网友投稿  2009-10-27  互联网

  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于本月初正式施行。《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农业综合开发行为,确立了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的农业综合开发思路。

  《条例》指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是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区域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活动。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条例》规定,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制度,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等。土地治理项目包含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盐碱地改良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含蔬菜、经济林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牧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要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及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期为1至2年。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确定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条例》还对申报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科技推广示范等项目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指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奖优罚劣、效益优先。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要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建后管护等情况的中期检查、专项检查、年度验收、综合考评等工作。违反要条例规定的,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王志明)



http://farm.00-net.com/news/12/2009-10-27/141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