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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试点全面推开 能否终结因病致贫引关注

网友投稿  2014-02-18  互联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2014年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新华视点:大病保险能否终结因病致贫?

  国务院医改办近日给出的最后时间表:今年6月底前所有省份要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份、130多个城市开展了大病保险试点。城乡居民从中获益几何?试点的全面推开,能否为因病致贫画上“句号”?

  大病面前,现有医疗救助制度“杯水车薪”

  国务院医改办的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7个省份开展大病保险试点,覆盖城乡居民2.9亿人。而截至2013年8月底,大病保险已累计补偿金额6.3亿元。

  大病保险试点始于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从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切出一部分,为大病患者提供“二次报销”,以防“因病致贫”。

  尽管我国合和基本医保已实现全民覆盖,但因筹资和保障水平偏低,仍有不少家庭因灾难性医疗支出而陷入困境,以致出现“锯腿自救”“刻章救妻”“抢钱救儿”等现象。

  浙江省卫计委医政处副处长俞新乐说,从统计看,肿瘤、终末期肾病等需要长时间、且花费巨大的慢性恶性疾病患者,是致贫、返贫的主要人群。

  在这些大病面前,现有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患者而言只是“杯水车薪”。一方面资金微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市医疗救助支出超过49亿元,平均每人每次获助258元;农村支出83亿元,平均每人每次148元;另一方面,救助范围有限,医疗救助主要针对城乡贫困人口,而大病压垮的不仅于此,普通农民、城镇居民甚至职工都有可能“因病返贫”。

  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说,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这有利于筑牢群众看病就医托底救急的网底。

  制度“碎片化”,试点推开捉襟见肘

  当前,全国大病保险试点总体进展顺利。但由于地方政府的认识不足、部门职能调整不到位、城乡医保制度分离等原因,各地试点进度不一:个别省份尚未开展试点;已开展的省份中,大多是在局部试点,有些还是在部分县(区)层面自行试点;有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推开,而合则刚刚起步。

  各地制度设计也是“五花八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王琬说,她参与中国保险学会最近组织的大病保险调研时发现,20多个省份的试点有20多个方案,省与省之间、省内各地市之间、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都存在差别。“这将影响大病保险政策的全面推开。”

  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吉林、青海、甘肃、山东4省是省级统筹,大多数试点地区是市级统筹,还有个别地区是县级统筹。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说:“以县为统筹单位与规定不符。保险是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低,风险承担能力就越弱。”

  资金来源有远虑。六部委明确的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据了解,目前各试点人均筹资标准在10元至60元之间。有的是基本医保和合基金的结余,有的则是从医保个人账户中释放,还有的将城镇职工也纳入大病保障扩大资金“储水池”。

  “当前医保基金有一些结余,但今后应忧虑医保资金的支撑能力。”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饶克勤说,由于老龄化社会疾病负担将增加,医保结余将越来越少,应探索科学的长效筹资机制,避免底线被击穿。

  承办主体现恶性竞争。六部委规定,大病医保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由政府招标选定,但仍有个别试点地区由医保机构承办。同时,一些地方出现保险公司间的恶性价格竞争。

  王琬说,保险公司投标时应依据发病概率、医疗费用、人口规模等综合因素做出科学测算,但由于缺乏基础数据、抢占市场一些公司报价走低。“这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大病保险制度的稳定。”

  提速,谨防过度医疗吞噬资金

  资金是否安全、充足,决定着大病保险制度生命的长短。受访人士建议,大病保险试点全面推开过程中,应从筹资机制、基金安全等方面探索制度的可持续性。

  建立科学长效的筹资机制。“基本医保的结余部分仅仅是风险基金,比例很低。大病保险仅靠此难以长久。”江西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黄小刚说,亟需探索建立多渠道、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江西在使用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同时,也利用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对结余不足的地区,通过提高年度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

  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让大病保险基金用到刀刃上。“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参与,医保资金很容易进入‘无底洞’。”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副司长姚建红表示,大病保险推进当中,必须对过度医疗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各种不合理的利益团体侵蚀老百姓的权益。

  如何把医保资金最有效地转化为合理的医疗服务?饶克勤建议,可以大病保险为契机,探索建立保险支付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谈判机制,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共担机制。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有助于减少“人情支付”等现象、不当医疗行为,降低医疗费用。

  浙江省保监局副局长刘钢表示,政府在招标商保机构时不能单纯看给出的价格,还要看其网点、保障的及时性等服务水平。同时还要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出现的问题,如保险公司不能及时按照承诺兑付,必须严厉处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退标赔偿。而政府部门也要给商保机构预留适度的经营空间,切实落实“保本微利,共担风险”原则。

  此外,还有专家建议,适度扩宽大病保险的目录范围,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大病保险政策设计的根本目标。

  按现有政策,大病保险保障的范围与基本医保一致。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何文炯说,这意味着,大病保险主要解决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过低、起付线过高、封顶线过低等问题,很多合或基本医保过去无法报销的内容,如今仍然没法报销。

  如罕见病戈谢氏病患者,每年需要医疗费用200万,但其所需药品没有列入医保目录,基本医保能报的不足百元,大量费用只能依靠自己家庭负担。这样的患者是因病致贫群体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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