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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缴到老死”的医保修法须检讨

网友投稿  2012-05-17  互联网

 

  深圳市法制办于5月4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其中修订稿第十三条关于退休人员缴费的规定备受争议。该规定首次将退休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大大增加了退休享受医保的成本与难度,而最高年限捆绑“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退休方可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更被指“缴费缴到老死”。

  根据现行规定,只要是退休前具有深圳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此前无论缴费多少年,退休后均可由养老保险基金按其月基本养老金的11.5%按月划扣,不用自己缴费。而修订后,根据不同退休年份,需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至15年以及累计缴费15年至25年不等,退休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尤其是在2017年后退休的人员,更需在本市医疗保险缴费满15年,累计缴费满25年。如果缴费年限不足,要自己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才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此次修订稿将原无年限要求变为有缴费年限捆绑,并变相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所需支付的成本转嫁到参保人身上。对于如此重大的改变,深圳社保局的解释是,社保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不允许养老保险基金代为医保缴费支出,若养老保险基金停缴后改由医保基金支出,可能收不抵支。

  深圳的医保基金向来丰厚,其外来人口多、人口流动程度高,历年来在深圳交医保后离深未退保的非户籍人数众多,这一块交给医保基金的金额不可小觑;而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深圳的户籍人口不过251.03万人,其户籍人口较少,而且深圳以青年人为主、老龄化程度低,需承担的退休后医疗保险的负担很小。在医保基金充裕而现在与未来的支付负担均较小的情况下,以支付压力为由设定医保捆绑缴费年限、变相向参保人转嫁成本,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再者,深圳社保局又表示国家对医保缴费年限无统一规定,而深圳选择的25年最高年限是经过测算的,并指全国的趋势是缴费年限越来越长,往后可能定为30年。无论往后的趋势如何,制定一地的政策需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深圳市人口参加工作的年龄、工作年限的长度以及更换工作的频率,最高累计25年缴费年限显然偏长。这里所指的累计25年,不是交一个月算一个月,加起来25年就可以的,而是“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自参保之月起重新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一个人此前已经累计交了24年的医保,即使在一年内中断医保缴费的时间加起来(非连续)超过3个月,那么此人再交医保就又要从第1年开始计算了。而在流动性如此之大的深圳,换工作的频率无疑相对较高,很多企业要过了3个月试用期才开始为员工买医保,而从企业到个人的医保转接手续繁复,因此,几乎等同于要25年不换工作才能享受到原有的医保权利。现时深圳的许多人是在25岁开始缴交医保的,若是一位女性,则需连续不间断地交25年医保到50岁退休。按这种算法,“缴费缴到老死”还没等到养老保险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那一天,是完全可能的。

  医疗保险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医保办法的修订应是为了让民众的医保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然而,深圳此次修订稿的第十三条却是在给参保人“使绊子”,更增加了医保权利实现的难度,实在有必要作出检讨和修正。

  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有公开透明且有效的程序、真实充分的材料以及足够的理据,才能保证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从而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合理。在医保办法修订中,应公开社保账目,列出每一项收入及支出的明细,为民众的知情、监督以及医保办法的调整提供依据;亦应消除如捆绑医保缴费年限等不合理的新规定,改中断超过3个月需重计连续参保年限为允许逐月累计及补交费用,方可让医保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2-05-17/152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