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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不能永远是笔糊涂账

网友投稿  2012-05-03  互联网

  近日,体育明星田亮夫妇在港生“二胎”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这一事件也让“社会抚养费”这个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利器”浮出水面。据记者调查发现,考虑到作为征收基数的人均收入年度增长,若以9亿元为2011年内地各省市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平均数,全国31个内陆省市区总征收规模高达279亿元。然而如此庞大的一笔资金,在许多地方却“去向成谜”。

  作为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一种辅助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应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方面,没有计划生育证明子女不能上户口、不能上学,不给办理暂住证……几乎被剥夺了一切公民权利,超生成本完全由超生家庭所承担,所谓“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无法自圆其说,另一方面,社会抚养费如果不能被置于阳光下,接受严格的监督,那么“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的功能也必将大打折扣。

  从制度上而言,各地的相关法规都已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然而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赋予计生委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之后的使用情况却令人堪忧。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风生水起。而在农业税取消以后,村镇的经济来源受到了严重影响。预算内的资金又远不能满足基层的发展需要,只能靠征收社会抚养费来运转,“省市吃土地,县乡吃肚皮”。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超生者在计生部门的眼中,其实更像是取之不尽的“摇钱树”。在此语境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时至今日,一些不人道的计生执法行为仍然屡见不鲜。

  由此可见,社会抚养费真正“抚养”不是超生儿,而是庞大的既得利益部门,补偿的也并非泛泛而谈的“社会”,而是地方财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制度初衷事实上已经严重扭曲。这不仅违背了计划生育的国策,也很容易滋生腐败。认清这样的现实,那么彻查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并进行体制上的反思,就应该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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