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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调整2011年新农合补偿标准

零零社区网友  2011-10-21  互联网

  中国江苏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合筹资标准由2010年的150元提高到2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200元。此外,2012年,个人缴费标准由30元提高到50元,目前缴费工作已经开展。那么2011年新出台的合补偿标准有什么变化?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吴亚明。

  住院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

  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

  住院可补费用补偿标准实行扣除起付线以后分段按比例补偿。即:400元以内部分补偿30%。400元以上部分:市内一级医院补偿80%;市内二级医院补偿70%;市内三级医院400元以上实行分段补偿,401-10000元补偿45%,10001-30000元补偿50%,30001以上补偿55%;市外医院400元以上实行分段补偿,401-10000元补偿40%,10001-30000元补偿45%,30001元以上补偿50%。未履行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可补偿费用按正常转诊补偿标准的70%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 

  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医药费用,按7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30000元;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症等门诊医药费用,按7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0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等疾病门诊相关治疗费用,按6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00元;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疾病门诊治疗费用,按6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000元。

  参合人员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60%比例补偿。

  传染病实行集中收治 

  传染病实行集中收治,鼓励住院治疗。市区传染病人由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统一集中收治,沭阳、泗阳、泗洪三县传染病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医疗机构统一集中收治,门诊可补偿费用按30%比例进行补偿,住院可补偿费用按70%比例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传染病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特殊项目的检查和治疗补偿提高至40% 

  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作下列特殊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按总费用的40%比例进行补偿:应用CT、核磁共振;立体、定向放射装置;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极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项目。

  将康复项目纳入补偿范围 

  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79号)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辅助器具纳入补偿范围。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电子耳蜗和助视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按30%比例补偿。

  此外,使用中医中药治疗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本《办法》中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对病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费用再补偿30%。牵引、针灸等治疗项目给予补偿。合补偿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特殊情况跨年度补偿不超过6个月。



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10-21/151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