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个体诊所免征营业税,个体诊所可申请医保、合……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程序,《昆明市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于9月在全市正式实施。昨天,昆明市卫生局向各相关部门下发了经过多方论证、修改、研究的《方案》。
开办条件,乡镇比城区“门槛”低
《昆明市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各县、市、区都将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单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昆明市2011—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方案》还明确了除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地区,申办个体诊所所需要的条件有所不同:在原有的7个条件中,乡镇和农村地区将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年限放宽到2年;将申请者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门槛”降低至“中职以上”,其他“门槛”均和城市区域的相同。
所有有资质人员依法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设置审批和登记校验,并向市卫生局备案。
诊所设置不受区域和距离限制
《方案》明确将出台一些扶持政策与鼓励措施,让个体诊所的开办赢得更好的空间:为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提供发展空间,个体诊所的设置原则上不受区域和距离限制;优先审批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开办个体诊所;鼓励公立医院具备执业资质的卫生专业人才,领办、创办个体诊所,鼓励现有诊所靠大、靠外、靠强开办高规格、高水平的个体诊所,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方案》 明确支持个体诊所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个体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年—10年减半返还。
在职称评定等方面
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
《方案》规定:医疗服务市场向个体诊所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个体诊所,均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定点医疗诊所;个体诊所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个体诊所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个体诊所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个体诊所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经过宣传动员等工作,将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实施。同时,加强整顿全市个体诊所的秩序,规范发展全市个体诊所。《方案》的细则将于2011年9月—2012年5月正式实施。到2012年6月20日前,昆明市完成全市试点工作总结和成效评估
申请者的7个条件
1.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
2.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
3.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5.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及职称证上的专业一致;
6.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
7.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