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兰山区卫生局了解到,目前兰山区有10家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被确定合定点报销单位。
兰山区卫生局分别与这 10家民营医疗机构签订了《兰山区医疗机构合定点协议书》,要求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健全由院领导负责的合管理机构,制定即时结报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制度。严禁借用、扣留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或更换病种、串换诊疗项目和用药品种等行为。
《协议书》同时规定,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不得向参合农民做“免费检查”、“免费治疗”或“缴纳一定费用保证治愈”之类的承诺和广告,不得以合名义或涉及合内容到基层宣传招揽病员、诱骗或强制参合农民接受治疗。严禁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本机构合的服务范围。对违反规定者,兰山区卫生局将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回流失基金,按照所套取资金的1~5倍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定点整顿、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