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五保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全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困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条例要求政府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主要责任,筹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筹资标准每2年调整一次。
条例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农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示告知制度,定期在村、乡、县等统筹覆盖层级公示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条例对骗取、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