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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参合农民住院不得有门诊费

网友投稿  2011-01-10  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刘泽林)近日公布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在全省所有二、三级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限价结算的方式。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不得有门诊费用发生。

  海南省规定,各县(市、县)与定点医院签订结算方式服务协议,疾病出院第一诊断属于限价病种范围,按限价标准结算。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考全省标准,确定其病种限价标准,不允许高出全省测算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卫生厅测定的病种限价标准。参合病人实际住院费用低于限价标准时,参合病人以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结算,合管办仍按限价标准与医院按实际补偿标准结算;病种住院费用超出限价标准部分,由医院承担。

  海南省还规定,对高费用病例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各医院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即各医院限价总病例数的5%乘以其高费用病例的次均费用为该医院年度限价病种控制总额。超出年度总额费用部分由医院承担,年度总额结余部分,由合经办机构按年度总额结余部分的30%予以奖励。

  海南省要求,严格控制参合病人自费比例,原则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1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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