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12月24日电:记者昨日(23日)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给予缴费补贴。
新规明确,具有天津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三类人员可以享受参保补贴: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城镇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残疾人办理缴费补贴申请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自愿按最低缴费比例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 1日至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提出当年个人缴费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对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区县残联将对申请情况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批后的《审核表》返还申请人,并汇总本区县残疾人申请缴费补贴情况。
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可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核表》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其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将残疾人缴费核定信息上传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本人不需缴费,《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由本人留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于核定缴费当月的2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50%,另50%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
对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全部或50%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残疾人,如果因户口迁出天津、被录用为公务员、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时,将其个人实际缴纳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部分不予清算。对此次规定给予的全部或50%补贴的本息,全部退回市财政预存资金专户,本金可继续用作下年参保补贴,利息定期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计入基金“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