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政府昨天证实,《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已获审核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这两个办法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比最大的亮点是:打破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界限,覆盖人群不论城镇与农村统一为城乡居民,学校在校生不受户籍限制;以各级政府财政为保障,在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待遇水平———主要是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乡镇级和一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统一为80%;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限额纳入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