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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流动就业医保可"带着走" 泰州即日起可办理

网友投稿  2010-10-14  互联网

新华报业网讯:跳槽到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劳动者,终于可以带着自己的医保关系走了。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区)明确经办机构和服务窗口,公布服务电话,即日起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接手续,确保医保关系转续“转得出、接得上、可操作”,让流动就业人员及时享受相应待遇。

医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这一直是跳槽者的一个“心病”。“工作快4年了,我的医保却还是零。”姜堰的张先生在苏州工作了两年,去年2月跳槽到南京。因为南京医保政策是“既不转入,也不转出”,他只好退保再到南京重开账户。今年7月,他又在泰州找到了一份更好的工作,但他在南京的医保个人账户却转不出去,缴费年限也不认可。

记者了解到,像张先生这样的人不在少数。跳槽后,他们只能将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取出来,到新就业地重新参保。为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省决定打开省内医保关系转接通道,我市及时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今后,相关流动就业人员到省内其他城市工作,可将医保关系“带着走”,原参保年限累加计算。

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易纯解释说,流动就业人员包括被用人单位调动到外地工作的员工、跳槽者,以及在异地打工的农民工。这些人要转接医保关系,前提是已参加了职工医保。

“流动就业人员应注意时间点。”易纯提醒,在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连续缴费的,转入地将视同连续参保,并按有关规定保证转移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执行。比如,我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3个月的,按首次参保处理,这意味着以前的缴费记录可能会被清零。

另外,今后,随着参保人身份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不同类型医保关系,可互相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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