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宁夏《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已全面实施,这标志着今后职工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职工一起“漫游”,实现老有所养。
资金转移各有不同
《意见》适用于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人员。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据了解,参保者在区内就业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对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关系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 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由单位缴费的,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计算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以1999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以本人1999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转移。
关系接续分门别类
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者跨省或在区内就业以及返回自治区户籍所在地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养老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者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缴费账户;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将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区内就业的,不建立临时账户,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者经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养老金如何领取
养老保险关系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甚至多个地方,最终参保者如何确定领取养老金的地点呢?
对此,相关负责人介绍: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待遇;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待遇;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待遇。
参保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多重养老关系咋处理
如果存在多个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呢?
针对此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关系及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如果参保者出现欠费问题,该采取哪些办法处理呢?据介绍,参保者转移接续关系前本人欠缴保险费的,由本人补缴欠费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应办理手续,其欠缴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其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保存其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参保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