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日前决定全面实行农村教师津贴制度,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据测算,浙江各级财政将为此一年增加支出约4亿元。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教师、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中心小学教师方青向浙江省省长吕祖善提出了给农村教师发任教津贴的建议。得知自己的建议已经成为现实,方青激动地说:“真没想到政府这么重视!”
据悉,此次浙江省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执行范围为乡镇(不含城关镇)及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简称“农村学校”),对象为上述农村学校中正式在编的专任教师。原从事教师工作并评聘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但仍在上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实行任教津贴。
浙江规定,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列入教师工资统发,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任教1-5年的农村教师,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享受60-280元/月不等的津贴;农村学校管理人员任教1-5年的,按管理职务等级分别享受90-280元/月不等的津贴。上述人员任教年限每满5年,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元/月,最高可享受400元/月的津贴。其中对在农村任教的特级教师,在本人享受任教津贴的基础上,每月加发500元任教津贴。任教津贴仅限教师在岗时享受,调离农村学校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全国人大代表方青认为,由于城乡收入差距等原因,多年来,一些农村优秀教师纷纷选择进城。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实施津贴政策,让农村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外,还可享受一笔相对可观的津贴,有助于缩小城乡教师的收入差距,稳定农村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