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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村:征地须谨慎 保障要跟进

零零社区网友  2008-03-04  互联网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多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将面临着“种粮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等生计问题。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40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

  加强土地集约利用 减少失地农民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但在现实中,征地范围过宽,一些地区无条件大面积征用平整开阔、交通便利的农村用地来建立各类开发区,甚至为了开发房地产、修建豪华别墅、娱乐场所而大量征用农民土地。

  民革中央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在征地实施阶段不按程序向村民公告拟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在用地批复未下达前,或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安置不到位的情况下,就抢占用地;征地批复后“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也不落实,没有有效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列出的征地补偿标准,没有完全反映出土地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在农村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巨变的大背景下,明显过低。而且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也往往不能落实。有的地方依靠行政手段随意降低补偿标准;有的不按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而自定标准。

  民革中央认为,征地权作为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力,应当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公共设施建设,要慎用。建议缩小征地范围,加强对土地的集约利用,尽可能减少失地农民数量。一般经营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全面实行用地企业向国家、向农民集体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尽快建立配套用地讲限度、土地开发讲进度的一整套集约用地机制。实行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免费或低价回收闲置土地等各种手段,督促企业按时开工建设,防止土地资源闲置。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征地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数,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以后还要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构建失地农民长效保障机制

  去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东部某省历年累计200余万失地乡村人口中,有30万人左右是失地贫困人口。中西部地区问题更为突出,西南某省20%的失地农户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4.8%的失地农户的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九三学社中央在调研中看到,失地农民到城市从事二、三产业,因受教育程度较低,劳动技能较弱,造成就业困难。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实际上处于既无地可种,又无班可上的“双失”窘境。目前政府征地多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政策。由于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和城乡信息的迟延,多数农民将把征地款用在婚嫁、建房、就医、小孩上学等方面,只有少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一旦征地款花光,生活很快失去保障。而这些被征地农民,不少人是四十岁上下,正是赡养老人和培养小孩上学急需用钱的阶段。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对进入城镇的失地农民建立教育培训保障,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括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失地农民的培训,应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九三学社中央认为,培训只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小部分。要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离不开农民市民化。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应建立以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打破城乡“藩篱”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对土地被征用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土地是农民最根本的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失去了这一保障的同时却无法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难以解决长远的生活、生产发展需要和未来养老保障,农民抵御疾病、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迅速下降。而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失地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

  面对调研中了解到的这些问题,民革中央认为应该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可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中提留一部分,农民自己交纳一部分,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各级政府应对土地出让金进行统筹安排,建立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将被征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纳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http://farm.00-net.com/news/11/2008-03-04/144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