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登记工作,并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为登记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
三、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参训率达到90%。
四、确保未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对国家和我县促进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返乡创业扶持等相关政策信息知晓率达100%。
五、建立村社会保障服务站,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社会保障员,有专门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及相应的办公服务设施。
六、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用工信息接收发布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七、全面完成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等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