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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就业“十二五”规划

网友投稿  2012-04-23  互联网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促进就业“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黑龙江省促进就业“十二五”规划

        为做好“十二五”时期我省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成效。

        “十一五”期间,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始终将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1.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68万人,比“十五”期间增加8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99万人,比“十五”期间增加5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5%以内。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乡就业人数达到1932万人,比“十五”期末增加183.1万人。“十一五”期末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1.3∶19.439.3,与“十五”期末的462133相比,第一、第二产业从业人数比重持续下降,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有较大提升。

        2.积极就业政策逐步完善,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十一五”期间,我省相继制定实施了涉及促进各类劳动者就业和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制定实施了“发展经济拉动就业,帮扶企业稳定就业,政策扶持鼓励创业,重点人群统筹就业,特别培训提高技能,加强服务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形成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稳定了就业局势,并为我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3.市场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城乡统筹就业迈出新的步伐。“十一五”期间,我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就业渠道日趋多元化,就业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劳动者就业观念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坚持政策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基本解决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80%以上。在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城乡就业也迈出新的步伐。“十一五”期末,全省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520万人,比“十五”期末增加118万人。进一步取消了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限制,改善了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推进了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政策、服务和培训体系更加完善,城乡平等就业环境进一步改善。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为劳动者流动就业提供了便利。

        4.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得到加强。“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省、市(地)、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服务平台全部建立,形成了覆盖城乡、功能齐全、统一完整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特别是基层平台建设取得突破性成果,全省街道(乡镇)、社区(村)全部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在24个县(市、区)开展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进一步提高了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改善了服务环境。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开始着手整合为人力资源市场,为实现各类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招人,供求双方通过市场双向选择奠定了基础。

        5.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不断完善。“十一五”期间,建立了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了以技工学校为骨干、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为补充的职业培训网络,为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了条件,共培训各类人员270多万人次。每年都坚持开展惠及城乡各类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农村劳务推介活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全省性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面向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并实现了就业援助精细化和长效化,共帮助90.4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6.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积极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十一五”期末,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5%,集体合同(已建工会的企业)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签订率达50%。劳动条件标准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为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奠定了基础。积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基本解决了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逐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成效显著,全省建立了“一省、十二市(地)、五十七县(市)”的劳动仲裁实体化机构,形成“层次完整、结构合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争议处理网格体系,劳动人事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调解结案率超过50%;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省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就业压力继续加大,就业任务依然繁重。

        1.劳动力供求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年均160万人,而每年仅能提供80万个就业机会,劳动力供求动态缺口为80万人左右。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问题并存。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加快,技术工人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将更加凸显。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矛盾汇集。

        2.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将产生新的结构性失业。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对劳动者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些传统领域及岗位面临萎缩甚至消失也将导致失业增加。城镇化的加快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新任务,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和职业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工资偏低、劳动条件差、社会保障缺失以及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问题日益突出。

        3.就业体制与就业社会化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公共就业服务投入不足,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亟待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设备设施薄弱,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人力资源市场的动态监测依然薄弱,针对失业的监测和预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4.劳动关系协调难度加大。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

        在面临压力和困难的同时,我省就业工作也存在诸多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各项政策不断完善为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我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战略的实施、“十大重点产业”的加快建设、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扩大内需和加快推进城镇化将对就业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就业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明确任务和方向,全力以赴做好就业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社会充分就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以扩大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保证。

        2.坚持促进就业与开发人力资源相结合。适应推动经济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的要求,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3.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制度性、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将促进就业作为制定、实施和调整经济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扩大和稳定就业及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4.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与促进公平就业相结合。从我省城乡统筹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为城乡劳动者创造平等就业机会,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公平、体面的就业。

        5.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重视劳动者利益诉求,探索形成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与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关系,通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实现扩大就业规模与提升就业质量的统一。

        (三)主要目标。

        1.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城镇新增就业30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250万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1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560万人。城镇就业比重逐步提高,三次产业就业结构更加优化。

        2.有效控制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组织各类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准备活动,进一步缩短平均失业周期。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援助的精细化、长效化。

        3.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劳动者得到有效培训机会,全省人才资源总量达到385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230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2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8%;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75万人。

        4.就业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5%,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劳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明显增强。

        5.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形成。实现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市场就业机制更加完善,人力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县(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改善。加快全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与全国实现互联互通。

        6.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省街道、乡镇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基本完成,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调解结案率达到60%。  

        三、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

        (一)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1.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举,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的同时,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要评估对就业的影响,注意防范失业风险。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多元投入的机制。合理安排资金投向,完善投资结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外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机制,在安排与之相关的政府投资和项目时,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建立公共投资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和评价体系。

        2.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扩大就业。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断开发扩大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加快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稳步实现产业升级,发展资本密集、高技术制造业时,兼顾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民营经济,提高第二产业就业份额。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服务业就业渠道,注重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及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3.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态,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家庭服务业态,满足家庭生活的基本需求。从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企业开办、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推进家庭服务企业公益性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广泛开展家庭服务示范企业和服务明星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加快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规范对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管理,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形成促进就业政策体系。

        1.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公共财政向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并作出制度性安排,满足全面落实政策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就业资金的使用上,逐步由保障型支出向促进型支出转变。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2.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完善和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3.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扶助,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促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农民创业、妇女创业等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劳动者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4.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对外贸易政策。积极支持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对受贸易磨擦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失业。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进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外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带动就业。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落实和完善服务外包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加快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双边劳务合作机制,拓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重点做好对俄、日、韩等周边国家的劳务输出工作。

        5.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落实好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扶持政策,完善与此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制度,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流动就业或转换工作岗位提供支持,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三)以创建创业型城市为依托,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1.推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继续推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全面启动省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完善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评估标准、评估制度和考核办法,强化责任和考核工作,鼓励创业型城市大胆创新,探索全民创业的新模式。

        2.完善落实创业政策,形成创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的投入,要根据创业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扶持创业。完善落实鼓励创业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创业环境。

        3.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创业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以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为重点,丰富培训内容,推广成熟的培训模式,分类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能力,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创业课程,大力推介政校合作服务就业创业工作模式,加快创业工作指导站进高校步伐,发挥成功素质训练基地对大学生创业的重要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

        4.开展各类创业活动。动员和支持社会各界,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积极开展面向各类群体的创业帮扶活动,组织创业大赛、创业讲堂、创业典型推广宣传等活动,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氛围。

        (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统筹做好城乡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1.全力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计划。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统筹推进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进一步拓宽在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成长渠道,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继续做好免费师范生的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并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强化就业服务,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开展各类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女大学生以及长期失业青年、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力度。大力发展适合青年和各类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互联网就业服务。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2.切实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消除劳动者就业的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转移就业。积极稳妥地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为农业富余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完善落实创业政策措施,在金融贷款、财政贴息、场地规划、项目支持、税费减免、准入条件、社会服务等方面支持农民创业。

        3.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形成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和针对性帮扶工作机制。完善落实就业援助政策,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推荐就业、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等措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完善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规范就业服务,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做好资源枯竭地区、水库移民、生态保护移民、失地农民就业工作。促进妇女、少数民族、刑释解教、戒毒康复以及信访反映突出的各类群体就业工作。

        (五)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1.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就业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统筹推动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培训,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使城乡劳动者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依托一批具有较高培训质量、与就业紧密结合,并能在当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健全完善以就业技能培训基地为骨干,其他职业院校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化职业培训网络,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全方位支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2.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一批布局合理、门类齐全、功能突出、设备先进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形成以省级基地为骨干,以市级基地为基础的培训网络。实施形式多样、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技能培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探索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3.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组建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与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搞好人才服务对接。组织开展千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着力解决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和实际困难。加强留学人员工作,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省创新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省服务。积极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组织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统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准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办法。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健全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

        (六)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1.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加快整合公共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能,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和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供求分析。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实施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基本实现省、市(地)、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联网。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为实现充分就业奠定基础。

        2.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人力资源配置领域的改革进程,逐步消除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身份分割,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与政策制度的统一,促进城乡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市场运行格局,推动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灵活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信息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动态统计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管网络,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快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化建设,形成促进就业的法规体系。

        3.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产业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能力明显提升。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进战略,打造一批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完善人力资源服务链,形成集聚效应。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快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国门,为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七)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提高就业稳定性。

        1.建立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准确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探索实行失业预警制度,加强预警预测。实施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持。

        2.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结构调整和重大灾害及遇到危机情况下出现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制定应对预案,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就业稳定并将失业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鼓励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组织失业人员参加相应的就业培训、指导、服务、援助等就业准备活动,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分散失业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八)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引导。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纠正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升劳动管理水平。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集体协调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协调处理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集体性突发事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巩固公有制企业的基础上,抓好工业园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建工作。

        2.实施积极的工资分配政策,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分配格局。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合理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和政府属地管理负责制等制度。

        3.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扩大工资保障覆盖范围。加大主动巡视监察、投诉举报专查和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司法协查制度,形成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建立省、市(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预防和处理指挥中心,实现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五级联网,形成网上受理、网上指挥、网上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预防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察执法体系,充实监察执法力量,加强专职监察员培训,发展监察协管员队伍;改善监察执法条件,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推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协商调解机制,加快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步伐,探索完善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配合协作,逐步建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运用调解机制和方法化解劳动纠纷。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加大对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基础设施的投入,推进基层调解仲裁服务设施建设和标准化仲裁庭建设。加强调解仲裁队伍的培训和管理,逐步实现仲裁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推进全省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健全仲裁制度,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强化业务指导及案件分类处理的力度,逐步提高一裁终局的比例,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质量效能,依法高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规划的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规划实施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本规划的部署,结合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体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把规划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地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就业领域基础理论和重大政策前瞻性研究,推动科研创新及成果运用,为就业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决策支持。实施提升公共就业综合服务能力的重大项目,将就业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有机结合,提升就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就业领域信息化建设,积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咨询、就业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建立跨地区的就业服务信息共享、协同机制。推动就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三)加强监测评估,营造良好氛围。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密切跟踪各地规划实施进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宏观指导,做好年度计划、地方规划与本规划目标任务的衔接。开展广泛宣传,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动员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就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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