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市自主创业者将自2011年1月1日起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格局有望加快形成。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税收优惠新政策,是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而进行的调整和完善。第一,着重于支持自主创业。《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且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第二,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只限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第三,统一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通知》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就业失业登记证》。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另外,《通知》对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做出了规定,即: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据了解,税收优惠新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 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另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市国税局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近年来,不少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加之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摩擦性失业在所难免,带来了失业人员的结构变化。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不仅实现了税收公平公正、机会均等,还能将更多群体纳入受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