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大批农村居民将由农村进入城市,在城市中追求并实现自己的小康梦想。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已经出现了重大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近2.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亿多人。在“十二五”期间,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仍将是我国中长期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从我国城乡人口年龄构成和劳动力供给变化趋势看,农村劳动力是今后新增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城乡就业的难点主要在农村。
据测算,2010年的全社会就业将在7.98亿左右,农业劳动力为2.95亿。到2015年全社会就业将在8.2亿左右,农业劳动力为2.5亿左右,第一产业占全社会就业的比例将下降到30.5%。“十二五”期间,要力争解决 4500万农业劳动力转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每年平均转移900万人以上。
促进农民工平等地融入城市,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流入城市就业并长期生活,成为城市新市民和逐步融入城市的过程,与这个过程相伴随的不仅是农民职业上的转变,而且是从传统乡村文明向现代城市文明的整体转变。农民工变市民,不是简单地改写户口本,而是确保进城农民在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农民工市民化,既与城市提供非农就业岗位能力有关,也与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财力有关。
从我国农民工流动的一些主要特征看,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已经有了现实的基础。一是农民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流动的“家庭化”趋势明显。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已经占到较大比重。举家外出、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农民工已经占到一定比例。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08年全国举家外出务工农民工达到2859万人,占外出务工劳动力的20.36%。二是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主体,融入城市的意愿强烈。目前,上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青年农民工已经超过1亿人,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力量。新生代农民工代表着农民工的主流,正发生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由“城乡双向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由“寻求谋生”向“追求平等”转变。
城市化要以吸纳农民并使之向市民转变为目标。大量农民工不能沉淀在城镇,工业化进程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相脱节,成为严重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农民工长期处在城市的边缘,不被城市认同接纳乃至受到忽视、歧视或伤害,融不进城市社会,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定会累积很多矛盾。农民工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家分两地,长期奔波于城乡之间,付出往返流动的成本,造成在家乡建房投资而常年闲置的社会浪费。这种不彻底的转移方式,起不到减少农民、使土地向务农劳动力稳定流转集中的作用。农民工现象终将会终结,能否实现农民工由农民群体角色向市民角色的整体转型,平等地融入城市社会,是关系到中国社会结构转型有序推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必须顺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实行主动接纳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方针和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转变为城镇居民,加快形成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制度体系。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
综观各地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方式是,以农民工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成员权益为前提条件,让他们获得城市户口,进而全面获得城市福利和保障;另一种方式是,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断降低城镇户籍的福利含量,逐步让户口与福利脱钩。我们认为,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一些不平等待遇和差距,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这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所在。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在政策操作上,重点解决好以下“四个融入”:
一是要从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做起。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是农民融入城市的基础。城市不仅要解决好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问题,而且要积极探索“融合教育”,打开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开放的大门,张开城市热情接纳农民工子女的怀抱,让农民工子女尽快融入城市学校。当前,农民工子女初中毕业后弃读高中的现象比较普遍,解决好这个问题,不仅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努力体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而且要加快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的对接,通过减免学费和提供补助,让农民工子女畅通进入高中阶段接受教育,增强就业能力。
二是让农民工逐步融入企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国劳资矛盾正在进入高发期,要合理稳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维权法规,健全维权机制。
三是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允许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为农民工表达意愿提供平台。
四是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户口的转换是形,服务的分享是实。市民化是一个长期过程,服务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已经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义务教育、就业培训、职业教育、计划生育等,应率先实现同等对待。与城市户籍紧密挂钩的低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也要逐步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要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农民工是最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社会群体。但近3/4的农民工能承受的购房单价在3000元以下,能承受的月租金在100~300元之间,远低于城市房价、房租水平。在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稳定的住所,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需要有整体性的规划和政策设计。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允许各地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建立农民工公寓。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群体。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都要为农民工住房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