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消息 (记者翟兴波 通讯员吴丽华 贺卫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湖北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通知》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凡符合《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今后,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据了解,这一文件的下发,适当兼顾了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档次,将有力促进我省270多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