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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云南劳动者流动就业时可自由转接医保

网友投稿  2010-07-16  互联网

身份证不仅成了上网卡,以后还会变成医保卡。
 

     从本月1日起,我省劳动者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其医保关系不仅可自由转移接续,并且还可任意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其参保参合年限可以互认。未来,我省还将逐步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公众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合的唯一识别码,如果没有身份证就可能办不了医保或者合,当然也就享受不到相关待遇。

  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及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医保制度管理及衔接上的一次重大突破。目的在于保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合的参保参合人员在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从而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真的?那太好了嘛!我要赶快去将我的自谋人员医保退掉,改成职工医保。”听到这个消息,吴逾飞兴奋得笑出了声。

  吴逾飞今年48岁,5年前与一家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成了一名自谋职业人员。由于当时制度限制,解除合同时吴逾飞没能办理医保接续,只好选择终止保险关系,清退个人账户资金。后来,吴逾飞选择参加自谋职业人员医保。“医保倒是有了,不过原本应由单位缴纳的那部分保费也由自己埋单,每年因此缴交医疗保险费数千元,加上养老保险费每年交出上万元,险些让我喘不过气来啦。既然政策规定可以自由选择医保品种,那我收入高时就参加职工医保,收入降低时改为参加居民医保。”

  转移接续需满足3条件

  《办法》规定,参加我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合的人员流动就业,且同时满足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不在住院治疗期间这 3个条件,就可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流动就业,按新就业地医保参保参合登记办法办理新参保参合手续。

  转移接续手续这样办理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

  其他流动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合或就业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合医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合参合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后,退出合;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规定参加合;

  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参加新就业地职工医保;

  无接收单位或不稳定就业的,按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合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保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合,不再享受合待遇。

  参保参合缴费年限互认

  参保参合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保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

  参加居民医保或合的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互通,并暂按3年居民医保或合实际缴费年限等于1年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折算,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流动就业转入居民医保或合的,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随其医保关系转移,也可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流动就业,应在中止原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接续职工医保关系,个人帐户随其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在原参保地因欠费暂停享受医保待遇的,按新参保地规定足额补缴单位应缴纳的医保费后,视同连续参保,补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也不予支付。

  流动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在原参保参合关系终止、新参保参合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向新参保参合地社会(医疗)保险和合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核实后享受新参保参合地医保待遇。

  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医保

  参保参合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医保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关系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求本人意见确定保留其中一种,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重复保险期间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参合人员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报销,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延伸阅读

  合筹资

  明年每人每年150元

  我省合中央财政预拨补助资金10.88亿元和省级财政预拨补助资金11.28亿元已于今年4月下发各地。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剩余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将于今年9月底前全额拨付到位。


据悉,今年全省 合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140元,2011年将达到每人每年150元。参加合的农村居民,2011年将按照每年每人3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费用。

  对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25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其参加合,资助标准与当年合个人筹资标准相衔接。此外,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而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具体承担比例按照合财政补助政策执行。



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0-07-16/119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