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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规定戒毒人员入学就业不受歧视

网友投稿  2010-06-25  互联网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李立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今天全文公布《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吸毒人员自愿戒毒不予处罚,理顺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规定,凸显了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原则。

据介绍,根据禁毒法有关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等规定,公安部起草了《戒毒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征求意见稿要求,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自愿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歧视自愿戒毒人员。戒毒医疗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医疗机构不得做广告。戒毒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就社区戒毒,征求意见稿强调,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相关人员按照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患严重疾病危及生命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变更意见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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