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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就业条例破解就业难题

网友投稿  2010-06-12  互联网

据专家预测,湖北地区今年的劳动力就业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年供求缺口在50万人以上,而高校毕业生就有35.8万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破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局面,湖北省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借鉴外省成熟经验,广征社会公众和网民意见,于5月27日在省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条例针对全省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贯彻和体现了中央、省委有关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细化和强化了上位法的相关制度,回应和反映了人民群众,尤其是高校毕业生的迫切愿望,从建立健全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入手,进一步为就业促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制保障。

条例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确立为优先地位

这部条例的内容有10章61条,核心内容突出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的同志在调研中发现,省教育系统内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十分重视,曾采取多种措施,与各级政府、企业联手使毕业生就业形势逐年向好,截止去年12月31日,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上升为92.13%,但仍有 7.87%的高校毕业生在待业。

为了提升毕业生就业率,各高校想了不少的“奇招”,有的高校出台校规,把校内教职工“推荐学生就业数”与考评、晋升挂钩,动员教职工发挥个人资源,帮毕业生找工作。去年底,华中师范大学的校友重回母校出席该校首届校友专场招聘会,专门邀请已毕业的师哥、师姐们回母校招聘师弟、师妹。据介绍,本次招聘会有上百家用人单位给学弟、学妹们送上近千个岗位。会后,有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教授称,这种一次性温情,解决不了毕业生长期的就业难题,明年的毕业生就业怎么办?必须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立一套长期管用的法定机制来积极促进就业。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认真吸取大学生网民的意见,条例第五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造就业条件,改善就业环境,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和扩大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高校(中专)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条例第六条还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高校(中专)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条例有21处吸纳了大学生网民的意见。从此,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就有了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高校毕业一年仍未就业将享受就业援助

根据条例,湖北省就业困难人群将享受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一系列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有所扩展,除征求意见稿中的六类人群: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残疾人;6、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又增加两类人群: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以及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关于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群,审议中曾有争论,考虑到大学生就业的现实难题,决定对毕业一年以上仍然待业的大学生给予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向住所地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个人创业不受出资额限制

条例将“创业扶持”单独成章,创造性地推出多项举措鼓励、支持、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

吸纳网民意见,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等行业准入标准,降低创业的准入门槛,放宽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等条件,“凡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创业者,均不受出资额限制。”

而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创业者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将能有效利用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借款人首次借款信誉良好再借时,将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在贷款期限、利率上给予优惠。据了解,该条款特别为网民尤其大学生网民称道。

此外,条例还规定,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基地。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免收三年场租费用。这无疑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搭建了平台,提供了舞台。

加强职业培训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当前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劳动力素质与就业岗位需求不相适应。一方面新兴产业、高技术行业和技能性行业所需劳动者供不应求,另一方面非熟练、低技能劳动者供过于求,“用工荒”与“就业难”并存。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是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途径。据此,条例规定:一是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和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事业,加强重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明确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责任,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实行校企合作、产教对接,开展订单、定向培训。三是建立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四是建立完善劳动预备制度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五是完善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及有关优惠政策,引导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等。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武汉大学某学院有位大学生在网上评论:大学毕业生是现代有知识有技能的劳动者。改革开放前30年我们的前辈打工靠汗水,后30年要靠我们这代有智慧的劳动者来接力,祖国才能更加兴旺。他倡导大学生要到基层去创业。

但是,高校毕业生即使具备了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尤其是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不让自己成为“蚁族”,除了社会积极提供条件外,起关键决定因素的还是自身就业观念问题。为此,条例规定,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为此,条例还特别作出规定: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研究生招考、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规范用人标准避免“高学历浪费”

条例二审过程中,不少委员提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盲目攀比学历,人为提高就业门槛,招考某机关的会务工作人员要用博士,招个计算机房值班人员要用硕士,造成“高学历浪费”,其实很多熟练工种大本、大专,甚至中专生都可以胜任。

鉴于此,条例中增加了“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实行合理的用人标准,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环境”的条款。

此外,针对当前大学生就业难题,条例对高校作出规定:“高校应当结合就业市场和学科建设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调整招生计划,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0-06-12/117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