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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高峰到来 要把签订就业协议当回事

网友投稿  2010-06-07  互联网

 

大学毕业生就业一定要签好协议和劳动合同。

6月份,是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的高峰期,在就业协议签订的背后,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有的大学毕业生找到工作时没有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最终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有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规范,造成劳动纠纷。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更加规范,毕业生们在签约之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为此,记者采访了广西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副处长陈宗武,南宁市人才市场就业指导专家覃云,就一些案例做出点评和提醒。

案例一:为“自由”不签约反害自己

毕业于广西某高校的小莫通过招聘会到柳州一家公司工作了1年多,到现在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当初公司提出要与小莫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小莫表示不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莫告诉记者,当时进入这家公司工作,她看中的是公司给出的高薪,完全不在意签不签合同,公司也没有要求她签合同。“签了合同感觉到被单位束缚了,如果不签的话,以后发现比这更好的工作则可以随时走人。”小莫表示。

原来,小莫不和单位签订合同的原因是“将来为自己找个退路”。虽然小莫在公司工作了1年多,但公司却没有为其购买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一些福利待遇,工资也是一成不变。现在小莫在公司里就像一个临时工。

点评:“骑驴找马”是校内大学生对“先就业再择业”的戏称,这种行为在大学生就业现状中较为普遍。有的毕业生在被企业相中之初,希望能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便让自己的工作保险一些,但当和企业签订合同后,有的毕业生就后悔了,产生了怕受到单位束缚的想法。

另外,无论是不是毕业生的要求,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毕业生更不要认为不签约就可以更自由,不签约会损害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在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麻烦。

提醒:一份合法的合同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作的内容应当尽量细化。如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对于试用期、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求职者一旦发现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案例二:原先承诺没写入劳动合同难兑现

大学毕业生英子在一次双选会上看到,来南宁招聘的深圳一家单位非常适合自己,尤其是招聘广告上写着“单位每月提供住房补贴500元”,英子对这一点尤其感到满意。经过笔试、面试后,今年初,英子就到该公司上班了,并很快签订了劳动合同。

工作1个月以后,英子领到第一份工资时发现,工资单里并没有500元的住房补贴。英子马上向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英子,招聘广告上所说的补贴,单位已经取消了,而且还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给英子看,合同上也没有约定单位要支付她该补贴,所以单位没做错。英子因此无比苦恼。

点评:招聘方不兑现当初承诺这种现象也比较普遍,一些招聘单位在与求职者签订合同时用的往往是单位自己制作的合同书,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沿用正规的合同书。而求职者在与招聘方签订合同时也未细看内容,致使招聘方钻了空子。

招聘方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在法律上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从法律上来说,用人单位对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非必须承担履行义务。因此作为毕业生,当被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吸引时,如想要招聘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最好是将这些承诺写入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当中,由劳动法的约束力来督促用人单位向毕业生履行承诺。

提醒:《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防止申诉超过时限失效而被驳回。求职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不能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时,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

像英子这种情况,如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则需收集到当初的招聘广告资料,以作为“呈堂证供”。



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0-06-07/117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