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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台政策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医疗问题

网友投稿  2010-06-03  互联网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南宁市于近期出台了《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通过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使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向农民兄弟倾斜,同时为这一群体的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渠道,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6月2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办法》中的重要部分作了详细解读。

  第一“保险”: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失业登记

  按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南宁市六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本村、村民小组或村民集体土地承包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被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及以上农业户籍的在册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但在被征地农民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年满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不适用该《办法》。

  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承包土地被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因此,为了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到各项失业人员扶持政策,《办法》明确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在被征地农民中,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身份的,可以到经南宁市认定的各类就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实现就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到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根据相关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被征地农民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按照登记失业人员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来扶持

  对于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南宁市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由信用社区推荐,通过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

  ●就业困难可获援助

  被征地农民中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列入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http://farm.00-net.com/news/10/2010-06-03/116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