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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零零社区网友  2010-06-02  互联网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南宁市于5月19日出台了《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通过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使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向农民兄弟倾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同时,政府还出台了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提供广阔的渠道,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和旧政策相比突出四个特点:首先是保障对象更广,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在本市六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本村、村民小组或村民集体土地承包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被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及以上农业户籍的在册人口(不包括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年满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适用本法;其次是政府财政补助投入更大,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的,由财政给予补助。财政补助的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到50%。为征地农民提供的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费用,财政均由专项资金安排;再者,缴费方式更人性化,对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实行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最后,提供的就业服务项目更多。除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意愿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和创业培训外,还可在就业扶持和小额担保贷款方面享受更多优惠。

  被征地农民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

  《办法》明确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中,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身份的,可以到经南宁市认定的各类就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实现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到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被征地农民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按照登记失业人员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而对于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根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扶持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申领养老金条件时,可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终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被征地农民分为三类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

  1.被征地时,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自征地之日(征地协议生效之日)起往后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2.被征地时,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自征地之日起往前补缴和往后缴纳合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往前补缴和往后缴纳的具体年限见下表)。往前补缴的,以补缴期当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以前为全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往后缴纳的,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达到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是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3.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征地之日(征地协议生效之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为鼓励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积极就业,提高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在已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内,被用人单位聘用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已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累积合并计算,当年的缴费基数可相加计算,缴费年限不累计;按本办法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后,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缴费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实行分期缴费优惠照顾。《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占其家庭人均征地所得补偿费用50%或以上的,个人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分期缴纳办法。首期一次性缴纳不少于8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剩余部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五年内缴清,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加收利息。被征地农民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须缴清欠费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被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由本人申请,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同步调整;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比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调整养老保障金。

  “城中村”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7年10月9日前已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革的意见》实行“城中村”综合改革的被征地农民,现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待遇。所需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有条件的村集体可承担一定的比例,具体由村集体和个人协商各自负担的比例。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的缴费标准、参保年龄和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核定基准日为200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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