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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就业养老权益累计计算 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损

网友投稿  2010-05-26  互联网

昨日,记者获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共规定了5项主要政策,包括:“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

其中,“跨省转移”解决了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转移基金”是指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是指让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养老金;“权益累计”是指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即,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同样待遇”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总之,《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了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参保人员自己往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此外,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 0周岁的;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损

石市开始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之后,一直在此工作的企业职工离开石家庄,转到外地工作后,养老保险关系将如何转移接续;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对此,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直在石家庄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到北京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解读:本人离开石家庄时,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这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若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也可由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联系补办。此外,应向新就业地的社保机构填写《申请表》。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转移结果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同时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通知书》,请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专门标识;二是为参保人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账户;三是待参保人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问题:1996年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如何转移?

解读:跨省就业的劳动者除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外,还需要转两部分资金。第一部分是转移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包括1997年底前的个人缴费额累积本息、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按劳动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来计算。

问题: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但《暂行办法》为什么规定单位缴费部分只转12%,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解读: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暂行办法》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既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又可确保转出地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可见,跨省转移资金只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它只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平衡。对个人来讲,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不会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问题: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解读:对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问题:《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为什么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

解读: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而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又统一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问题:

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养老金待遇?

解读:《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河北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河北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题:有些农民工回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如何保障?

解读: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他们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定。

问题:本人已在石家庄办理退休,想和在北京工作的孩子一起居住养老。为什么这种情况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解读:《暂行办法》解决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职工在工作期间、参保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地和领取标准都已经确定了,不再需要累加和接续了,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了。当然,为领取养老金的方便,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的异地支付,还可以采用邮寄等其它养老金发放形式来领取,但这已不属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而是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具体内容。

养老保险费补缴优惠政策即将到期

记者昨天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我市养老保险费补缴优惠时限即将到期,望需要办理补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加快进度,力争在6月30日前完成补缴。

据了解,根据河北省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对需要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优惠期从2009年12月31日延长到2010年6 月30日,也就是说,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办理补缴手续时可享受减收滞纳金,而在2010年6月30日以后再办理补缴手续的,将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这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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