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成都将实现全市城乡充分就业目标。这是日前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的目标。这是成都市首次将就业目标概念从“比较充分就业”转向“充分就业”,并列出一揽子新政策措施。
通知指出,将通过延伸就业援助962110工作平台到社区(村),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将建立零就业家庭自愿申报和退出制度。将增加职业见习机会,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将通过强化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返乡创业和投身村建设以及大力开发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促进农民工实现就业。
按照通知精神,新一轮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实施后,将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和《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在我市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将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就业扶持对象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转变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5类就业困难群体。
新一轮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在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的同时,加大了各项补贴政策的扶持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5方面:
扩大补贴覆盖面
将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范围;将中职学校毕业生纳入职业见习人员范围;将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人员,由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扩大到本市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
提高补贴标准
对各类企业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原第一年每人1000元的标准不变,原第二年每人1500元及第三年每人2000元提高到第二年每人2000元,第三年每人300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的50%提高为100%;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70%两个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70%的补贴标准;青年职业见习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所在区(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30%提高为每人每月500元,职业见习基地补贴由原每人每月50~80元提高为二产业见习基地每人每月300元、其他见习基地每人每月100元。
增加创业补贴
成都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自主创业,创业人员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后,将按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强化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取得中、高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按不同专业类别给予800~20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按中级1000元,高级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增加失业救助
对本市参加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采取部分职工停工、歇工、协商减薪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困难企业审定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补贴标准按当地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对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部分给予医疗保险补贴。本报记者 唐小涛 刘友莉
比较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
名词解释
比较充分就业
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以下,城镇就业人口的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水平,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就业人口的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水平,但是低于所在村(乡)人均收入的50%,被视为“比较充分就业状态”。如果城镇就业人口中,处于比较充分就业状态的人占就业总人数的10%以内;农村就业人口中,处于比较充分就业状态的人占就业总人数的15%~20%以内,意味着实现了“比较充分就业”。
2006年,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到2008年底,实现城乡“比较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状态”是指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以下,城镇就业人口的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就业人口的收入高于所在村(乡)人均收入的50%。倘若全成都市城乡就业人口都达到充分就业状态,则意味着实现了“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