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广泛就业,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据介绍,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经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记者沈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