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 通讯员郭喜玲
本报讯 从今日起,我省对涉及农民工的司法鉴定事项将减收费用,减收幅度不低于法定标准的20%。8月3日,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农民工工作的意见》,要求今后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对涉及农民工的司法鉴定等维权事项,一律减收费用。
司法厅要求,要重点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减免服务费用。推广对劳资双方达成的偿还欠款协议及兑现农民工工资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对涉及农民工的司法鉴定事项,一律减收费用,对涉及农民工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事项,必须优先办理。
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长期被拖欠工资、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得不到赔偿、家庭零就业和无法返回生产岗位的四类农民工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在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农民工在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或因家庭暴力、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事项等方面申请法律援助时,也将免予审查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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