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至少组织1次企业进村招聘
本报讯(记者/许蕾实习生/吴艳珑)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对招用广州市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非农就业比重将达80%以上
《意见》明确,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广州市农村劳动力25万人,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以上。全市每年培训本市农村劳动力5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农民工就业由数量型向素质型的转变,《意见》规定,对广州市新成长农村劳动力实施“毕业前在校培训计划”;对农村劳动力实施“人手一证培训计划”;对农民工实施“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对于已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意见》表明,要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导,以中、高级工为重点的培训目标。
为帮扶农民工就业,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企业进村(居)现场招聘活动,送岗上门。对于农村贫困户劳动力、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具有广州市户籍,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农民工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予以优先推荐就业;力争解决农村纯生二女户中有一个子女就业。
录用农村劳动力企业可获补贴
《意见》明确,将对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和省内农民工的培训实行统一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或在广州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的广东省户籍在穗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此外,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9号)要求,监督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培训的重点要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在职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和鉴定经费落到实处。
《意见》规定,对当年新招用广东省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农村劳动力(广州市农村劳动力不受限制)并办理了录用备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和被征地农民,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对于提供各类组织培训就业30人以上的订单信息并被采用,成功推荐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对组织每批订单信息给予补贴。
此外,为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意见》明确对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和省内市外农村劳动力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其从业人员规模在50人以上、吸纳本省农村劳动力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办理录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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