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培青) 打工受伤后,单位迟迟没有赔偿。6月14日,记者从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了解到,在工作站律师的援助下,内蒙古农民工王绪拿到了八万元的工伤赔偿款。
2008年10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河县的农民工王绪来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咨询,称其于2005年来到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的太原市勤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打工,具体工作是修理工。 2008年7月23日在上班时发生事故,后被送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伴左横突骨折。王绪就此次事故多次请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单位一再推诿迟迟不予提起工伤认定。
任律师帮助王绪收集了工友证明、单位为王绪办理商业保险的证明、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一份,该文件中明确王绪为单位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提起仲裁后,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和任律师的多方努力下,太原市勤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认可其与王绪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意识到了包工头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应该由其承担王绪的工伤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二、由太原市勤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绪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八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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