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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工作换来“不合格” 毕业生须警惕试用陷阱

网友投稿  2008-04-07  互联网

  距离大中专毕业生离开校园还剩几个月时间,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毕业生都希望尽快找到合适的岗位。个别用人单位抓住毕业生急需就业的心理,开出试用期的空头支票,玩“试用期满后再辞退、再招工、再辞退”的把戏。日前,青岛6名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结束时就遭遇了“无理由辞退”。

  努力工作换来“不合格”

  青岛某高校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小江去年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当时,公司告知小江: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只付500元的“试工工资”,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相应岗位再谈正式工资。小江为把握这一机会,不仅全部答应,而且从上班第一天起就努力表现,也多次受到经理的好评。眼看半年试用期就要到了,上周他却接到了试用不合格的通知,但公司并没有明确说明辞退原因,一起来试用的5名毕业生也陆续被辞退。在小江委屈地收拾物品时,公司一位老员工悄悄告诉他,公司已经招过好几拨这样的“试用工”了。

  不熟悉法律的小江其实已经掉入了“试用陷阱”。《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年前小宁大学毕业时,曾经在一家旅行社任文秘,恰逢青岛的旅游旺季,她没签合同就在单位里跟正式职工一样工作,周末加班也没有任何报酬,但一个月后旅游热“降温”了,小宁也无故丢了工作。实际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炒员工的鱿鱼,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不能成为“橡皮筋”

  中文系毕业的李某到某广告公司应聘做行政助理,当场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对试用期工资过低,公司老总这样解释:“公司刚开始运作,以后慢慢会提高工资。”可认真工作的李某,一年后依然在拿试用期工资。李某找老板多次理论也没有明确答复,公司甚至以考察不全面为由,希望与她续订一个试用期。一气之下,李某选择了辞职。

  青岛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调配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有一些单位或雇主会设置试用期的陷阱,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他们往往以“试用”为由,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不少毕业生因为不了解新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很容易掉入“超长”、“低薪”的不合法试用期陷阱。《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警惕“剥削式”试用期

  青岛德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时间是有限的。

  目前正是大中专毕业生的求职高峰,在供大于需的情况下,试用期被某些心怀不轨的“黑心”老板所利用,成为一些用工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的途径。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解雇员工。少数恶劣雇主甚至向劳动者索要保证金,承诺在试用期结束后退还,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工具。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党委书记王菁华提醒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对企业所提供的上岗机会,一定要区分清楚不是“实习”而是“试用”。对于某些企业的口头“试用”,尤其要当心,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避免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如果一旦陷入试用陷阱,毕业生最好及早从企业脱身,避免成为廉价劳动力,错过找工作的最佳时机。

  专家认为,学校应组织大中专毕业生认真学习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运用法律维权,警惕试用陷阱。



http://farm.00-net.com/news/10/2008-04-07/109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