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实行,就意味着农民工所在单位按城市平均工资的20%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个人则也要按其8%的标准缴纳属于个人应缴的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表示,一个适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初步办法已经制订,可能最近就会上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在城市里长期就业、稳定就业、劳动关系比较稳定的农民工,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实行。(12月24日《新京报》)
如今的农民工,流动性很大,成分趋于多元化。拟将上报国务院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初步办法,考虑到了这个实际,对于想回农村的农民工,将以农村为主考虑其保障问题;对于想留在城市的农民工,则将其纳入城市范围内考虑其保障问题。此举突破了“一刀切”的常规思维,将会给想留在城市的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实行,就意味着农民工所在单位按城市平均工资的20%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个人则也要按其8%的标准缴纳属于个人应缴的部分。这从理论上讲是公平合理的,但实际上则潜藏着农民工利益受损的隐患。
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其整体收入水平偏低,远远达不到城镇职工平均收入标准,属于典型的城市廉价劳动力。如按城镇职工平均工资8%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的部分,这就会超出他们实际收入的8%的比例。以城镇职工月均工资2000元,农民工实际月均工资1200元为例,前者每月要缴160元,一年要缴1920元;而后者若也按其实际月收入8%的比例,每月本只需缴96元,一年只需缴1152元,但如执行城镇职工平均水平,就意味着后者一年实际要多缴786元。收入本来已经偏低的农民工,无疑因此加重了负担。
鉴于这种情况,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应充分考虑农民工收入低于城镇职工平均收入标准的实际,不能要求他们按照城镇职工平均收入8%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而按照农民工实际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这样,农民工就不至于因缴纳了养老保险,个人实际收入进一步下降。当他们到了退休年龄,一方面实际收入未减少,一方面也能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到同等数量的养老保险金,这带给他们的才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这样做,尽管在实际操作上会工作量会增加一些,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实质上损害农民工的利益,真正做到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