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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订单农业” 推动现代农业建设

零零社区网友  2009-09-08  互联网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订单农业”已经成为农民增收、企业赢利的有力武器,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推进器”。以市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订单农业”,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从而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夯实农业发展基础。本期选登有关“订单农业”的部分文章,以供借鉴。
规范发展“订单农业” 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近几年,许多地方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这对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搞好产销衔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促进和引导“订单农业”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订单农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订单农业”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农产品购买者签订的契约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订单农业”是促进农业市场化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环节。发展“订单农业”有利于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推进标准化生产。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订单农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措施,推动发展,促进规范。

        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在农户与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根据各地发展“订单农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大体上有以下五种形式的“订单农业”:一是农户与科研、种子生产单位签订合同,主要是签订农作物制种合同,依托科研技术服务部门或种子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二是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依托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三是农户与专业批发市场签订合同,依托大市场发展“订单农业”;四是农户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签订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五是农户通过经销公司、经纪人、客商签订合同,依托流通组织发展“订单农业”。无论哪种方式,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搞好产销衔接为重点,以保护农民利益为核心,以维护市场秩序为关键,因地制宜地发展“订单农业”。

        三、规范“订单农业”,提高“订单农业”的履约率

        提高履约率是推动“订单农业”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针对当前在发展“订单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导和规范。
        (一)规范订单的运行。首先是规范订单的形式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方式、违约处理等有关条文和规定。其次是规范订单的主体,明确企业和农民是订单的主体,地方政府、部门不能搞包办代替,不宜出面签订合同。第三是规范合同格式和签订程序,要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订单。
        (二)强化订单双方的法律意识。订单是一种合同或契约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订单一经签订,订单双方必须严格履约。农民和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约,维护订单合同的严肃性。订单任何一方因市场价与合同价不符而不能履约的,要通过协商解决。
        (三)加快培育订单的主体。要加快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各地要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和农业发展特点,积极培育各类中介组织,发挥他们在发展“订单农业”、促进农产品销售、提供生产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要发展壮大经纪人队伍,鼓励、组织更多的农民进入流通领域,跑订单,找市场,从事农产品营销活动。同时,要重视对农民经纪人素质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培训,提高营销水平,增强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的意识。

        四、完善市场秩序,创造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

        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是推动“订单农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各地要结合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加强诚信教育等,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为“订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要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市场预测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布可靠的农业生产信息和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要对农产品的品种结构、适种情况、供求趋势、价格变动等作出前瞻性预测并及时公布。围绕“订单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建立连接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科研单位、重点县乡和专业大户的信息网络,运用网络技术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服务,提高农产品营销组织化程度。
        (二)推进标准化生产,完善质量标准体系。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进行标准化生产,为“订单农业”提供条件。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争取通过国际相关组织的质量认证、安全卫生认证、环保认证,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进口国的质量标准,以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资格和国外消费者的信任。
        (三)加强对企业和农民的诚信教育。要广泛开展对龙头企业经营者、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知法守法,依法从事“订单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建立“订单农业”风险保障机制,降低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市场风险

        要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订单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总结一些地方设立“订单农业”风险基金的经验,逐步加以推广。当农产品的市场价低于合同价时,对按合同价收购农户产品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可以从风险基金中给予企业部分补偿。同时,要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六、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订单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宏观指导,在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组织协调、完善服务、加强管理等方面引导和支持“订单农业”的发展,带动农户进入市场,逐步提高我国农业的市场化程度。要完善订单的签订和管理办法,着力解决订单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发展“订单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积极培育主导产业。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的有关政策,为“订单农业”的实施创造条件。要积极争取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科技、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为“订单农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摘自农业部《关于发展和规范“订单农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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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地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发展“订单农业”,获得了较好的效益。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订单农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对此,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订单农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不配套。现在有关“订单农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缺乏完整的制约机制,政府行政调控干预能力偏弱,信息、法律服务相对滞后。
        二是对订单合同主体资格要求不明确。“订单农业”合同的发单方除了农产品加工企业,还有农产品经纪人,他们与农民建立了稳固的购销关系。然而,不少经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农户若盲目与其签订合同,可能会导致无效合同和合同纠纷的产生。
        三是订单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合同意识不强。当农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合同收购价格时,企业和经纪人可能会因无利可图而毁约,使农民蒙受经济损失;反之,当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农民也可能会毁约。上述两种情况都会影响“订单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订单合同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而现在不少订单合同存在合同条款不够明确、条款不平等等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五是盲目签订订单合同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订单是一种合同契约,合同一旦签订就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是对未来现实的估量,所以盲目签订合同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规范“订单农业”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是发展“订单农业”应遵循市场规律,并从体制上进一步加强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尽快完善相应的实用性政策、法规,并采取一定措施规范“订单农业”发展。要加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使“订单农业”发展上规模、农产品质量上档次,形成优势产业。同时要做好信息、法律服务,避免“订单农业”发展的盲目性。要鼓励组织更多的农民主动找市场,从事农产品营销活动。
        二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把为农村种植、养殖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赢利性组织和从事种植、养殖业产品收购、贩运、销售的专业户纳入工商登记注册范围,并清理整顿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发单企业和营销户。要把订单合同纳入法制化管理,订单合同改革要全面、具体。
        三是订单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订单合同对供需双方都有一个法律约束的问题。无论是供大于求还是供不应求,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无论哪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订单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市场风险。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可让发单方将一定数量金额的保证金交由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业务,或由双方当事人投保农业保险,以起到化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 用。
        五是强化司法服务职能。公证机关应积极发挥公证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农案件时要做到快定、快审、快执,充分维护订单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通过司法建议、定期走访调研等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六是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增强订单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应在生产和经营等人员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目前还有不少农户对“订单农业”知之甚少,不了解《合同法》,缺少签订合同的技巧。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举办“订单农业”培训班,培育一批懂合同、重合同的基层力量,规范“订单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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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吉林省双辽市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农户根据订单种植各种作物,并通过多种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地2万多户农民得以放心种植红辣椒,有效增加了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图为勃山村的农民在晾晒收获的红辣椒。

        观点

        发展“订单农业”要做到“四注重”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订单农业”由于能够将分散经营的农户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衔接起来,从而逐渐在各地兴起。然而,“订单农业”在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影响“订单农业”的发展。因此,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四注重”规范发展“订单农业”。
  要注重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但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户生产基地之间尚未建立稳固的产供销关系。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引入“订单农业”形式,并以此来规范和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可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中介组织或者实行股份制等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
  要注重规范处理订单合同纠纷。“订单农业”涉及面较广,所以要尽快设置一种便捷的处理订单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建立合同纠纷调处机制,通过及时调解和裁判,减少各方的经济损失,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要注重合理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搞好规范、引导、服务和监督工作。“订单农业”的发展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职责,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走出来”,为“订单农业”的发展搭建一个高效的服务平台。要做好农村各种政策法规的规范化工作,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为“订单农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要注重培育并发展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是“订单农业”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应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农业发展特点,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并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农产品销售和提供生产服务方面的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中介组织协调和解决订单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职能。

        异域来风

        美国“订单农业”发展现状概述

        在美国,“订单农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签订销售合同,二是签订生产合同。销售合同是指企业和生产者之间就交货时间、定价方法和产品特征达成协议,但企业不参与生产决策。销售合同是农产品销售长期合同,期限可以从几个月到几年。生产合同是在企业、中介组织和种植户、养殖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企业和中介组织提供饲料、化学肥料等物资,由种植户或养殖户提供劳动和设备来共同组织经营。
  目前,按照合同生产的农业模式在美国的肉禽业、蛋业、肉猪业、肉牛业和特种作物加工业应用广泛。如早在1997年,美国国内约1/3的农作物和畜产品就是通过合同生产和交易的;2002年,美国有79%的烤烟通过合同销售;2003年,美国几乎所有烟草公司和烟叶经销商都与生产者签订了合同。
  在美国,由于农产品的属性不同,不同公司收购不同的产品都有特定格式的合同,并且各州的法律网站和协会、合作社网站鼓励企业将合同文本发布在网站上实现共享。如美国的嘉吉公司是该国主营谷物仓储和贸易业务的私营公司,该公司的生产合同有31项条款,加上附件,达11页之多。合同规定了产品数量、运输工具、质量、定价、付款方式、卖方义务、产品来源地、担保、损失责任、仲裁、留置权、运输地点等条款。各项条款通俗易懂、内容明确。嘉吉公司的生产合同同时对卖方义务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条款达近十项。如卖方应与合同规定的投入品供应商共同制定生产计划,并按照提交的生产计划来组织和管理生产;卖方在作物生长期内至少提供4次作物监测报告;卖方要给予买方监测、评价作物生长过程以及检查、抽样、测试土壤及产品状况的权利等。
  从政府监管角度看,美国的农业法、生产者保护法和各州的农业合同条例都为合同主体提供了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更倾向于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各州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订立合同的主要原则,如合同条款透明原则、条文通俗易懂原则、经济责任明确原则等。如果合同主体违反合同规定,将承受较大的信用风险并影响自身的未来发展。生产者遇到有关合同纠纷问题时,也可向相关的协会组织投诉,并通过加入协会或合作社来提升价格协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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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盂县:“订单农业”架“金桥”助农增收显成效

        近几年,山西省孟县的“订单农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该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加强订单合同管理,开展了对“订单农业”的全程监管服务,对涉及核桃、粮油、花椒、小杂粮等农作物的订单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帮扶服务,逐步实现了企业和农户双赢的目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使“订单农业”在当地显示出了旺盛的活力。

        订单合同更统一

        订单合同的基本特点是“合同+农户”的形式。一个龙头企业往往要和几十户甚至几百户农户签订合同,并配套实行技术服务保障措施,这就要求订单合同越来越统一、标准。
为此,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深入龙头企业和农户中进行调研,提供分类指导,对农业购销协议和证明进行归类梳理,并制定了统一的订单合同示范文本,架起了农户、龙头企业之间意向表达、权责对等、利益分配双向满意的“金桥”,形成了层层促订单、规范又完善、统一又集中的新格局。

        牵住龙头企业的牛鼻子

        龙头企业是“订单农业”的主导方,其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信用状况优劣,在“订单农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涉农企业中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并帮助一些涉农企业建立了合同管理机制。为鼓励龙头企业争创“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他们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机制,推动了“订单农业”的良性发展。此外,他们在涉农企业中实施了企业信用公示制,建立了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使“订单农业”合同化风险为保险,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创建农村维权新机制

        要想把“订单农业”打造成政府“满意工程”、企业“化险工程”、农户“受益工程”,创建农村维权机制是保障。
  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为依托,以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为武器,在农产品种植基地建立了“12315”申诉举报维权站,使维权工作到村、到户、到田间,解决了农户投诉难、维权难的问题。同时,向农民发放了监督服务卡、承诺书,以随时随地解决农户的投诉纠纷。他们还完善了“订单农业”合同备案制度,及时将各类订单收集、上报、审核,有效保障了农民利益。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

        除了全程跟踪订单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服务外,孟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大力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巧念市场经,善打特色牌,注重加强有关人员的素质教育。
  通过开展大规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该县的“订单农业”逐渐呈现出了“四增四扩大”的喜人局面。“四增”即受教育的农民数量增多、农户的经营理念逐渐增强、《合同法》的普及范围逐渐增大、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逐渐增加。“四扩大”即“订单农业”在农村的社会覆盖面扩大,“订单农业”面积和农民增收数量扩大,“订单农业”合同份数和品种进一步扩大,帮扶的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的数量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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