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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30年奋进与期待

网友投稿  2008-12-18  互联网

  30年前,改革从广袤的农村大地突破,以磅礴之势开始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30年间,中国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工业化和社会转型,经济保持了年均近10%的高速增长势头,整个世界都为之瞩目。

  对于中国农民而言,这30年是他们不断突破各种藩篱,追求更美好生活的30年;是他们不断开拓创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功立业的30年;也是他们不断争取努力,以历史主人翁的姿态去直面自己和家国命运的30年!

  农民创造并推动了历史

  回顾30年的改革开放之路,每一次的改革破障之时,都凸现着“农民创造”的强大力量,每一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高速时期,都彰显着“农民创造”的勃勃生机。“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成为改革开放30年最好的经验总结。

  历史见证了中国农民的创造性。是他们,敢于突破旧体制的禁锢,以“大包干”的形式,开启了农村改革的新时代;是他们,不甘于困守旧业,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燃起了工业的火把,走出了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是他们,勇于冲破城乡樊篱,数十亿人次地进入城市,以自己的血汗书写着“民工经济”的奇迹;是他们,发明了村民自治,在世界上人数最大的群体间实行了“海选”,把民主的理念散播到古老的黄土地上……他们并未受到多少系统的教育,也没有渊博的知识,但是数千年农耕文明在他们身上孕育了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生存智慧。这些从草根民众中蓬勃而出的改革创新的渴望与勇气,为破除农村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提供了新思路,找到了新方法,为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提供了不竭的力量源泉。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正是意识到了群众创造的伟大力量,党和政府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高度重视维护和发扬好农民的首创精神。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肯定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社队企业正式更名为“乡镇企业”,并肯定它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1982年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载入新通过的宪法中,村民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2003年国务院下发文件要求做好农民工的进城就业和服务工作,并废除了收容制度,我国的农民工政策导向在这一时期出现根本转变。这些规定、政策的出台,是我们党从群众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都是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的重大成果。30年农村改革的成就证明,我们的农民是勇于创造、富于创造的群体,我们的党是充分尊重、善于汲取群众智慧的政党,正是党和人民的同心互动,中国农民的首创才推动了历史车轮滚滚向前。

  改革发展了农民的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的众多事实证明,什么时候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发挥得好,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农村的发展就有动力,其他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就有活力。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根本途径,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

  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土地问题始终与农民紧紧依存,它不仅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社会保障,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农民经济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

  2007年,备受关注的物权法出台,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为一种物权,正式肯定了土地是农民重要的财产;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且强调要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地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多种探索,一时间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农村土地托管所、农村土地合作社、农村土地交易所等土地流转市场化机构。土地这一古老的生产资料在现代化的经营模式下,开始为农民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对于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而言,在土地收入之外,他们在维护自己经济权益上又有了新的诉求。虽然为城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的经济权益却难以得到根本的保障。近几年来,随着人们对于农民工问题思考角度的变化,有关他们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也被提上了日程,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核心内容是: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2006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并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社会保障、工伤保险范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解决农民工问题已经到了系统操作和全面启动阶段。从农村到城市,农民的经济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各个角落逐渐得到实现,他们的发展积极性也在每个平台上充分发挥。

  农民的话语权日益增大

  农村改革启动之后,中国农民便开始探索基层的自我管理方式。由于包产到户后原先生产队的凝聚力和约束力逐渐减弱,农村的社会事务无人管理,纠纷频发,在这种情势下,“村民自治”这个中国农民又一伟大创造诞生。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的85户农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自我管理。合寨村的实践为农村改革后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经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通过,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

  近30年来,村委会选举,成为亿万农民最好的“民主训练”,村民自治成了最好的“民主课堂”。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成为常态。据民政部的不完全统计,2005年~2007年,全国31个省份应参选村委会626655个,占村委会总数的98.4%;其中623690个村已完成选举,全国平均选举完成率达99.53%。事实证明,在农民这群曾被一些人视为“最落后、最保守、文化低”的“泥腿子”中间,却孕育了世界上普及程度最高的民主,农民完全有能力管理好自己的事务。

  近些年,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和行使。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建国以来,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1995年2月28日,我国第三次修改现行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选举权的1/4,十七大报告的这一要求使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逐步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农民作为整体就有了与其人口基本相当的话语权,农民的利益和意志就会在国家权力机关得到充分体现。这必然从整体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质量提高。

  农民问题是攸关全局的核心问题

  回顾改革开放30年历程,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腾飞的熠丽轨迹。有顺境,也有曲折,但昂扬向上、奋力向前的态势始终不变。总结过去,以励未来。当我们充分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发展权益的时候,当我们充分尊重并切实维护农民的政治权利的时候,我们的“三农”事业和经济社会全局发展就一路高歌;可当我们忽视了农民的经济权益,淡薄了对农民政治权利维护的时候,我们的各项事业发展就会出现困难。农村改革30年的历程就是一个农民的经济权益不断得到发展、农民的经济自由权逐渐扩大、农民的政治权利逐渐得到尊重的过程。

  历史反复证明,中国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必须遵循“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大原则,“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村。”

  30年农村改革之路,实际正是一条农民命运和国家命运不断融合的过程。没有农村的民主就没有全中国的民主,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是真正的全面小康。历史推进到今天,农民又一次站到舞台中心,担起创造历史、推动历史前进的重任。

  30年后的今天,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也进入关键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建设社会主义村、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这些历史任务毫无疑问都必须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去完成。事实证明,农民对于追求美好新生活的愿望有多强烈,他们发展生产、推进改革的动力就有多强劲;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每一个重大举措,都对农村发展产生巨大的乘数效应,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历史的重任,农民的期待,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要求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对待农民,真诚善待农民,从制度和观念上根本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权益,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而这,正是我们的执政理念所在,民族前途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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