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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实证研究

网友投稿  2013-06-21  互联网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失地农民人数逐步增加,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城镇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文章在对保定市大马坊乡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揭示了保定市大马坊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存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案例:保定市大马坊乡征地补偿政策及保障措施

  大马坊乡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丰富,境内交通便利,北外环路东西贯通,保二环路和向阳路北段穿过辖区。全市三年大变样的重点工程之一―电谷立交桥坐落于本乡。大马坊乡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保定市xx区按照“大储备、大开发”的原则,进行土地整体征用、补偿安置等工作,为中国电谷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及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新民居建设等工程用地提供保障。

  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即每亩80866元。地面附着物的赔偿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

  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充分考虑了村民的生活保障、养老、工作、新民居建设等实际,制定出台了整体预征、留用安置地、养老保障和就业培训等一整套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政策。主要包括:按征地总亩数的10%,给村集体预留自主开发用地,鼓励村集体组织开发建设,所得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整体被征地村民,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养老补助,并随着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调整。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存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是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造成农民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村、组三级组织所有。但乡、村、组三者如何所有以及如何分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界定上的不清,使乡、村干部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掌控者,失地农民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成为补偿收益的被动接受者。对于土地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致使在许多情况下的征地“公私不分”,产生了许多“假公济私”,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混乱状况,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征地过程中集体参与程度有限,更不用说征求农民意见了。正因为现行土地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更容易使得那些假借“公共利益”征地的集团与乡、村干部串通在一起,层层截留补偿资金,甚至地方政府也参与其中,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最终导致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情况下,使得自身未来工作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由于保障资金匮乏,致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保障能力弱。当前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甚至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采取了极低的征地费用。因此可以看出,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是一种“不完全补偿”,补偿标准偏低,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地方政府为给广大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担了较大的财政支出,许多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并不乐观,无力再拿出更多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建设。即使一些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良好,多数也不愿意将更多财政资金投放于社会保障建设,而是更热衷于交通整治、城区建设等有利于美化政绩的形象工程,使得失地农民在获得补偿费不完全和政府财政支出水平低的双重作用下,在失去土地保障的前提下,没有获得应有的保障。

  三是失地农民缺乏技能,而且培训效率低,失地农民往往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长期以来,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进行年复一年简单的、周而复始的劳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相对较为简单,加上大部分农民接受教育的时间较短,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掌握更多的也是有限的农业知识和技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往往无所适从。因为通常被征土地在城镇郊区或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往往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在该地思想比较活跃的农民早已不再从事农业或附带从事农业,已经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征不征土地对他们的生活保障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而对于在该地一直从事农业、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而言,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了工作,由于这些农民缺乏从事其他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虽然在征地补偿政策中有“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的规定,但在各级政府组织农民就业培训时,由于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培训范围及形式有限,难免效率低下,使得失地农民无法短期获得可谋取工作的相应技能,常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不得不处于农村和城市的夹缝中,生活异常艰难。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

  一是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使失地农民真正获得相应保障。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是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它反映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界定不清,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土地处分权还掌控在政府名下,加上集体所有权行使程序的缺失,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土地及土地交易中应得的利益。可以探索将农村土地国有制或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利于全国统一土地市场的建立,但依然难以避免基层政府违背国家意志损害农民利益。农村土地私有制可以排除公权干预和侵蚀,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可以进行大胆尝试。

  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实行较大比例的土地征用留用地政策和征地土地补偿费入股政策,使失地农民享受到城镇化和土地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较大比例的土地征用留用地由于土地开发发生增值,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失地农民可以分享收益。在尊重失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全部或部分征地补偿费入股用地单位,作为股东享受经营分红,持续分红收入成为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二是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改变当前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补偿的办法,实行考虑未来土地增值收益和持续收益的以评估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实现“完全补偿”取代“不完全补偿”,维护广大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广大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保障的同时,换取其他形式保障的必须资金。并且加强对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补偿资金。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在内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后顾之忧,这不仅维护了广大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也会对未来的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征用产生示范效应,更有利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是构建政府引导、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首先,构建多层次、市场化的就业培训机制。政府牵头、多部门并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旨在提高失地农民素质、强化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的就业能力的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用人需求和结构变化,组织技能培训,保证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其次,构建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培训机制。政府对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具备创业条件的失地农民进行小企业创办的知识能力培训,通过优惠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从而造就一批自主创业者,并带动更多的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形成培训、创业与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再次,构建城镇社区就业促进机制。根据城镇社区需要,在城镇社区和绿化、环保、卫生、交通等多个便民服务部门开发就业岗位,使部分失地农民从事非固定、临时性、季节性工作,这样既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又方便了社区居民的生活。最后,建立就业服务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免费就业信息,并能够使其得到免费的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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