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环保厅印发《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规定,今后凡是申报国家级生态村的,必须先达到省级生态村标准一年以上。
按照《标准》,省级生态村的基本条件包括:村容整洁;村域内功能分区合理,工厂、养殖区与住宅区分离;村域内企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积极开展环境整治,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村民有一定的生态文明意识等等。
《标准》按照经济水平、资源保护与利用、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参考指标等领域,共细分了15项考核内容,并制定了明确的考核指标。规定村民人均年纯收入≥5000元,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7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生活污水处理率≥70%;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100%,清洁能源普及率≥6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0%;绿化覆盖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40%;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低于全县平均水平;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95%;农膜回收率≥80%;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逐年上升等等。为便于操作,《标准》对每一项指标及考核办法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以设区市环保局为主。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对全省工作的指导,制订和修订创建标准,对各地申报的省级生态村达标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抽查,向社会公示和命名;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生态村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申报省级生态村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环保厅。
凡是已经命名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村发生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一经查实的,将取消其生态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