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三农人物 > 正文 返回 打印

美盛公司成功维护字号权 “辽宁美盛”终遭败诉

网友投稿  2015-06-02  互联网

美盛公司中国地区总部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诉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胜诉;同时判令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美盛”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美盛”字号的企业名称、向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2008年8月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经沈阳市工商局和平分局核准后注册成立,随后该企业将其生产或者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肥料产品销往辽宁、河北、山东等多地市场;此后,其又将工厂迁至辽宁省新民市北环路磷肥厂院内继续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美盛公司中国地区总部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在市场收集了大量该企业的有关证据后,以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起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将“美盛”注册为企业字号,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使用带有“美盛”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美盛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美盛公司的经济损失。据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胜诉,判令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因而具有合法性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述人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的裁判结果提示企业经营者,企业名称虽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并不表明必然合法,如果该企业名称对知名企业的字号或商标构成侵权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美盛公司中国地区总部高层人士表示,美盛公司作为财富500强企业和世界上第一大磷肥、第二大钾肥生产商,该公司的企业字号或商标时常被一些不法企业作为字号注册在公司名称中,这极大地损害了美盛公司的声誉,未来美盛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这些企业的违法责任。



http://farm.00-net.com/news/8/2015-06-02/323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