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翁国娟通讯员翁新红)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7月24日告诉记者,针对欧盟理事会不服欧盟初审法院2009年6月取消征收新安化工草甘膦反倾销税所做判决而上诉一案,欧盟法院大法庭上周宣布判决结果:驳回欧盟理事会上诉,维持欧盟初审法院取消对新安化工征收反倾销税的判决,判令欧盟理事会承担支付费用,包括案件临时救济程序的相关费用;判令欧盟委员会承担自身费用。至此,一场历时8年的反倾销司法诉讼拉锯战,终以新安化工大获全胜而告终。
欧盟法院的二审判决是最终判决,它支持了欧盟初审法院的调查结论,认为中国国有股东通过新安化工股东大会的控制不能自动地排除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少数股东的国有股东不能自动地被等同认为对价格、成本和原材料有重大干预。欧盟法院驳回了欧盟理事会的全部上诉请求,中国企业取得此案的最终胜利。此案成为欧盟法院认定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首个判例,新安化工也由此成为在欧盟两级法院挑战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不公平裁决,并第一个两审全胜的中国企业。
随即,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欧委会在贸易救济调查中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错误适用法律等做法,导致在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时的原则偏差。面对不公平的贸易壁垒,新安化工敢于直面应对,最终依靠实力和各方支持获得胜诉,值得其他中国企业借鉴。
据记者了解,自1995年欧盟委员会第一次发起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调查,新安化工在这场贸易战中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精力,其过程艰难曲折。2003年,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两案合并审理调查。中国只有新安化工一家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应诉申请。2004年欧盟对中国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新安化工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欧盟理事会对新安化工的不公正裁决。2009年欧盟初审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取消对新安化工征收反倾销税。欧盟理事会不服,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欧盟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上述最终判决。
法律界人士指出,通过这一判例,欧盟从法律途径上说明了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依据,对于推动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将带来实质性的进展,为中国企业今后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找到了判例依据。
中国资深律师蒲凌尘认为,这个案子的意义深远,不仅争取到了欧盟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而且对将来其他国有控股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会起到法律指路灯的作用。
事件回放:
2000年2月,欧盟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48%反倾销税;
2003年2月,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合并审理调查,新安化工独家应诉;
2004年9月,欧盟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
2004年12月,新安化工不服欧盟理事会该项裁决,起诉至欧盟初审法院;
2009年5月中旬,欧盟宣布暂停征收对进口自中国的草甘膦的反倾销税,期限为9个月;
2009年6月17日,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作出判决,取消对新安化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2009年8月,欧盟理事会就欧盟初审法院判决向欧盟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安化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