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杜常海
名列美国《财富》500强企业的美盛公司在中国历时两年多的商标维权之战,随着原经销商王荣祥注册的“美盛嘉吉”商标被最终撤销而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行政诉讼终审判决,驳回“美盛嘉吉”商标注册人王荣祥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支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美盛嘉吉”注册商标的裁定。
两年前,因美盛公司原经销商山东临清的王荣祥将该公司在不同时期前后使用的“嘉吉”和“美盛”两商标合并注册为“美盛嘉吉”商标,一时在中国农资界闹得沸沸扬扬,大家都在拭目以待,看这家国际化肥业巨头将采取何种策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2009年3月,王荣祥申请注册了“美盛嘉吉”商标后,并将该商标先后授权给德邦化肥(烟台)有限公司、辽宁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王荣祥以此商标的授权使用获取商业利益。注册为“美盛嘉吉”商标产品的推出立即在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美盛公司前期使用的“嘉吉”商标和随后使用的“美盛”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上述使用王荣祥“美盛嘉吉”商标的肥料产品一时间在市场上导致大量的误认事件,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和经销商纷纷向美盛公司在华设立的四家公司打来投诉电话,部分地方工商机关因接到大量消费者举报也紧急向美盛公司发函了解真实情况。
面对商标专用权被自己多年苦心扶植的经销商进行抄袭、模仿带来的侵害,美盛公司随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美盛嘉吉”注册商标的申请。
2011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了商评字[2011]第03287号裁定,撤销了美盛公司原经销商王荣祥注册的“美盛嘉吉”商标。王荣祥不服此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1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王荣祥“美盛嘉吉”商标的[2011]第03287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予以维持;王荣祥的诉讼主张及其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此,王荣祥仍然不服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此案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荣祥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作出驳回王荣祥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美盛公司法律部人士表示,此案历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后最终获得维权成功,彰显了法律的尊严。美盛公司对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涉案地各级工商执法机关以及北京市一、二审人民法院在此期间依法判案、公正执法,为在华外资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正义行为表示感谢。美盛公司也据此增强了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信心和决心,将坚持不懈地与这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